①公用型汽车货运企业,有大中型运输公司,由若干车队、车站、车间和管理部门组成;小型汽车队,只有车队;个体运输户。
②专用型汽车货运企业,面向本部门、本行业,运输对象单一,服务范围有限的企业,如粮食车队、运煤车队、商业车队等。
③自用型汽车运输企业,面向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的生产或生活服务需要进行运输的企业。
①普通货运企业,从事普通、整车货物运输;
② 零担货运企业,从事零担货物运输;
③特种货运企业,从事大件、鲜活、危险货物运输;
④ 集装箱运输企业,从事集装箱的联运、转运、直达运输;
⑤快件货运企业,从事“门到门”快捷运输;
⑥其他专项货运企业,如搬家运输、鲜花配送等;
⑦搬运装卸企业,从事港口、码头、车站、大型货物集散地的货物搬运装卸;
⑧联运运输企业,从事各种运输方式联运;
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货运各项代理业务;⑩信息服务企业,从事运输信息服务;
⑩现代物流企业,包括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货运、联运、搬运装卸,实现“门对门”的服务。
对于上述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站场设施、经营业绩、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将货运企业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五级,以表示它们从事货物运输的能力,其中一级企业能力最强。
①汽车货运站,专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进行货运作业、中转换装、仓储保管的营业处所。
② 汽车加油站,专门为汽车提供各种燃油和润滑油的服务单位。
③ 汽车旅馆,为驾驶员提供食宿场所,为汽车提供停放场地的旅馆。④汽车维修站,为汽车提供维修、保养,更换零件服务的场所。
汽车货物运输企业生产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包括组货、承运、理货、调派车辆和计费等作业。主要任务是进行货源调查和预测,与发货人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落实托运计划,做好运输生产前的商务工作,调派汽车驾驶员和车辆。
②生产阶段:包括装货、车辆运行、卸货等作业。主要任务是编制和执行汽车运行作业计划,组织货物装车、车辆运行和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货作业。
③结束阶段:包括交货和结算运费等作业。主要任务是与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结清运杂费等。顺利实现这三个阶段的各种作业,要依靠科学的运输组织工作,把运输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协调起来,通过制定各种作业计划和调度工作,特别是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和汽车运行调度,尽可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劳动力以及装卸机械、车辆和站场设施,提高汽车运用效率和货物运输质量,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汽车货物运输除按一般程序组织运输外,还有汽车合同运输、集中运输、零担货运班车等组织形式。运输组织的方法因货物种类而异。公路大件运输要选用超重型汽车列车和配备专职人员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现场指挥;危险品和易腐鲜活货物运输要采取保证安全和质量措施;集装箱运输要安排集装箱的接收、中转、回空、交付等作业(见汽车集装箱运输)。这些运输作业的组织工作都比普通货物运输复杂。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在受理货物托运、调度车辆运行、结算运费等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一条 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