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中文名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对口单位 国务院扶贫办
简称 红十字服务中心
目录导航

发展历史

自2004年成立以来,红十字扶贫中心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服从和服务于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先后开展了博爱文化工程、博爱健康工程和博爱富民工程以及扶贫金杯救护车项目、读书工程项目、"贫困白内障患者救治----光明行项目"、全民阅读进社区等项目,累计募集社会捐赠款物2.3亿元,向中西部贫困地区捐赠了生活用品、医疗器械、救护车、饮水设备、各类图书和电脑等物资,以及援建博爱书屋、博爱学校等项目,促进了边少贫地区的社会经济面貌的改善,为近百万贫困家庭送去了社会各界的人道关怀。

2013年5月7日,红十字扶贫中心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国务院扶贫办的业务指导下,及时调整战略核心,明确了新形势下的机构使命,以红十字人道扶贫救助和参与社会扶贫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为基础,总结经验,转变思想,调整方向,及时制定符合社会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创新的工作目标,积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更大范围的承担红十字人道救助、人道扶贫工作的新使命, 将在文化、教育、卫生与健康、艺术等领域提供更好的扶贫服务工作,为中国的扶贫事业,为和谐社会发展和"中国梦"的实现贡献更大力量。

建设宗旨

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关注边少贫地区社会经济面貌的改善,致力于社区文化及健康等领域的人道关怀,促进全人类和谐、健康发展,促进中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理事成员

第二届理事会成员

红十字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图红十字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图理事长

孙硕鹏(兼)

常务副理事长

肖强(主持日常工作)

理事(按姓氏笔画顺序)

马卫平北京航天绿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兵 百胜年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慧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严 斐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处负责人

陈昳茹深圳市方中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峰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健康服务处处长

柳 青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高级经理

骆 凯 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副总经理

夏 爽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人事处处长

徐国庆北京康尔健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晓平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陶德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裁

梁万宁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院长

程 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监事(按姓氏笔画顺序)

苏 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筹资与财务部副部长

吴永高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策法规处处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英文名称为:Red Cross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Center。

第三条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关注贫困地区社会经济面貌的改善,致力于社区文化、健康等领域的人道关怀,促进全人类和谐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办。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举办者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记录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国红十字会及本单位宗旨、性质、地位和作用;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人道救援活动,为红十字人道救援活动提供各类服务;

(三)接受各种形式的资金和物资捐赠、转赠或直接使用,用于红十字公益项目;

(四)为扶贫项目引进和合作提供中介服务,为劳动力资源输出提供服务平台等;

(五)整合社会公益资源,打造特色公益项目合作模式;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由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人选可根据需要由业务主管单位、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审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管理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更换、增补理事;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本单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必须超过全体理事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草拟决议案,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并同意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文件包括协议、合同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执行其决议;理事长办公会成员由常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理事长办公会不能代替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日常事务;

(三)起草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请或解聘中心管理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七)拟订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2名监事。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和本单位管理层成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本单位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均为4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本单位的理事、管理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上述人员均由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或理由可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终止,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注销登记前,须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经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3年5月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