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裁判所审判时一般实行独任制,但对于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对简易裁判所的上诉案件则须由合议庭审理。地方裁判所下有时设分所,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分所受理上诉和行政诉讼以外的案件。乙类分所只受理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甲类分所八十一个,乙类分所一百五十九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