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制度开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明英宗时期,他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所以英宗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进行会审。
注意:朝审并不是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朝审的地点在承天门外,仪式由吏部尚书亲自主持,如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员认为案件可疑、可矜(即值得怜悯),就要认真复审,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朝审到了清朝发展为两种:秋审和朝审,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