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明钊教授1951年7月毕业于昆明五华中学。
1951年9月至1953年9月 在云南大学学习。
1953年9月至1954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学习(院系调整)。
1954年7月至1955年9月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助教。
1955年9月至1957年7月四川大学研究生。
1957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工作。
其中1957年7月至1960年3月任助教。
1960年3月至1981年3月任讲师(1977年以后任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1981年3月任副教授。
1986年6月任教授。
1983年11月至1991年5月任西南政法学院副院长。
1991年5月至1995年4月任西南政法学院院长。
1995年4月至1997年9月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等。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组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重庆和深圳仲裁委仲裁员、学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主要从事经济法、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80年在《试论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一文中,提出“管理经济一定要采取法律办法”的观点。1983年发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论文,提出把法学和经济法结合,建立一门介于两者之间的边缘学科——法经济学的观点。其他代表性论文还有《略论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法律思想》《繁荣法学要重视对经济学的研究》等。出版有《法经济学、竞争法与法学教育:种明钊教授80华诞学术研讨会文集》《回眸:种明钊文选》等文集,主编有《竞争法》《竞争法学》等高校教材。
获四川省人民政府二等奖获四川省第二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四川省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2020年2月14日在重庆因病逝世,享年88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