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建

孙宏建

中文名 孙宏建
性别
出生日期 197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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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90年9月,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外贸专业学习;

1994年8月,泰兴市计划委员会办事员、社会事业科副科长;

1998年11月,泰兴市七圩镇党委副书记;

2000年11月,泰兴市分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其间:2002.09-2005.07在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6年6月,泰兴市委常委、黄桥镇党委书记兼黄桥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2012年8月,泰州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4年10月,靖江市委副书记(正处级)、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正处职);

2016年7月,高港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区政府区长、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0年12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高港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党组书记,医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党工委书记;[2]

2022年7月,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副厅级干部;[3]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泰州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4]

人物事件

资格终止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泰州市选出的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孙宏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代表职务,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孙宏建辞去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孙宏建的代表资格终止。[5]

违纪被查

2022年10月,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副厅级干部孙宏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宏建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对被告人孙宏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孙宏建受贿、贪污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孙宏建利用担任泰兴市黄桥镇党委书记、泰州市高港区区长、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施工许可证审批、医疗设备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1万余元。2020年1月,被告人孙宏建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855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宏建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413万余元,其个人分得164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宏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孙宏建主动至办案机关如实交代其贪污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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