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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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土地利用 

          英文名称:

         land use;land-use

         定义1:

        人类根据土地的自然特点,按一定的经济、社会目的,采取一系列生物、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长期性或周期性的经营管理和治理改造。

        应用学科:

        地理学(一级学科);经济地理学(二级学科)

        定义2: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土地资源学(二级学科)

 

简介

  20世纪以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而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相对越来越少,因此土地利用问题逐渐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趋势和城市占地面积的日益扩大,引起城市用地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用地,特别是与农业用地的矛盾。此外,由于技术进步,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环境的能力日益提高,如稍处理不当,就会出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的问题,往往首先表现在土地利用上。土地利用是人文地理学,尤其是经济地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对于协调人地关系、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作用。除地理学以外,经济科学、农业科学、城市科学等学科也以不同方式研究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制约,又受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影响,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所有影响土地利用各种因素中,确定土地关系的社会生产方式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土地利用研究的新趋势是从生态观点出发,谋求生态平衡,保护植被和土壤以期获得持久产量,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土地利用要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评价土地对某项生产的适宜性时,要考虑是否会影响环境质量以及长期的生态效益,防止环境退化。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土地利用的研究重点,已从提高土地生产率转向改善环境,把土地利用规划和整体的环境规划联系起来。在中国首先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环境质量的评价,根据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情况及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对环境因素进行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的各种方案,然后对每一方案进行评价,选定对环境有利的最优土地利用方案。

(内容

    土地利用的内容十分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1.土地开发程度

    2.土地利用结构

    3.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利用规划

   (四)土地开发

   (五)土地保护基本原则

        (一)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

        (二)以集约利用为主与保证适量的耕地面积相结合

        (三)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四)开发利用与合理保护相结合

        (五)要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

特点

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总的来说体现以下几两个特点:

(一)以农用地为主,但是利用水平不高

我国的农用地的利用以耕地为主,利用水平比较低,虽然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我国的耕地总面积仅次于俄罗斯、美国,印度,居世界第四位,但是人均占有耕地只比日本、荷兰多,粮食亩产也只比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高。

在林业用地上,目前全国森林资源现状是林业用地面积26329.5万公顷,森林面积15894.1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6.55%,而日本、芬兰、瑞典、加拿大的森林覆盖率都在30%以上;活立木总蓄积量124.9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12.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只相当于世界森林覆盖率(27%)的61.3%;全国人均森林面积和人均森林蓄积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5和1/8,差距是很明显的。

(二)土地利用的地区差异性明显

由于受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和作用,我国的土地利用差异性比较明显。

在耕地方面,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及边远地区则很少,东部的三大平原所在省市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60%左右,我国的水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5%左右,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一线以南。

草地主要集中在北部和西部10个省区,占全国草地总面积的85%左右,其中新疆最多,约12亩,西藏约9亿亩,内蒙约8亿亩,草原的分布也呈地带性,从东到西为草甸草原、干草原、荒漠草原以及半荒漠和荒漠。[1]

原则

  原则一: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

  原则二:以集约利用为主与保证适量的耕地面积相结合

  原则三: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原则四:开发利用与合理保护相结合

问题

(一)土地经营规模小,农户生产效益低

在农村,目前大都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这种方式虽能调动农户的积极性,但是形成了分散、细碎、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这种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大规模集约化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据测算,每个农村劳动力耕种15亩以上土地,收益才可以超过务工收入,但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再加上主要农产品价格不合理,粮食价格有下跌趋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直线上升,农民负担增长速度超过收入增长速度,使得农民种田成本高,收入低,致使很多农民放弃土地,到农业以外寻找就业门路,再加上缺乏土地流转机制,必然会出现撂荒和掠夺性经营问题。

(二)农地非农化问题严重,耕地数量、质量均有所下降,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六五”期间,我国净减少耕地235万公顷,年均减少47万公顷;“七五”期间,全国净减少耕地123万公顷,年均减少25万公顷。今后30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工业化的重要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居住、工业乃至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耕地;同时,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实施也将减少耕地2113.67万公顷。此外,每年因水土流失的耕地面积也有4541万公顷。与此同时,占用耕地的现象日益突出,出现了盲目占用、宽占用、占而不用和乱占滥用的情况。农地在利用中非农化的问题严重,这其中以观光农业、城市农业、生态农业为名将农地非农化的问题最为突出。以土地出租的方式,使一部分耕地和良田在不变更农地所有权,实质上也是一种非农化行为。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耕地的蚕食和占用,更会因竞争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出现寻租现象,使土地税费流失。

(三)不合理、违法用地严重

在发展小城镇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用行政化的办法来推动,小城镇建设规模过大,在蚕食耕地的同时又没有发挥出城市化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对农村目前存在的土地问题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但各地对“路边店的整治”、对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厂”及乡镇企业所占耕地等诸多问题仍然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措施。一些小城镇建设大片违规占地,一些乡改镇的政府机关趁改制之机,擅自占用耕地整体搬迁,这种严重的违规的行为至今还在发生。

(四)违法兴建和超占宅基地现象突出

随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兴建攀比之风在广大农村盛行,导致居民点周围良田被人为蚕食。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现象十分突出。有的农户为了自家方便,打围墙,搭猪圈,也有的在门前屋后建厢房或附属设施,妨碍了左邻右舍的交通及通风透光。更有甚者无限制地占用耕地,想方设法在地理位置好的地段建房,形成了原住宅无人居住又无法复垦的“空心村”。[2]

法律法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

  原则二:以集约利用为主与保证适量的耕地面积相结合

  原则三: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原则四:开发利用与合理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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