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书法家协会

属性 非盈利
中文名称 武汉市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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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1]武汉书法家协会章程

(武汉书法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武汉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武汉地区书法家、篆刻家、刻字艺术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书法艺术团体。本会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本会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繁荣和发展武汉市的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祖国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广泛团结并积极组织我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优秀传统,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开展书法创作、理论研究、举办展览、组织书法教育等活动,发展和壮大书法队伍,出作品、出人才;开展国内外的书法艺术交流活动,把我市的书法艺术成果推向海外,为武汉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武汉作贡献。

第四条:凡年满18岁在武汉地区居住的公民,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本人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参加过本会主办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展览并已有较高水准者;有书法、篆刻、刻字作品或论文在市级以上书法专业报刊发表并已有较高水准者;出版过书法理论著作、书法译著、书法作品集者;从事书法教育工作或书法组织工作并已有突出成绩者。入会须手续齐全: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两件作品和证明入会条件的有关资料,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审查后向本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在特殊情况下,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在汉的中国书协会员、湖北省书协会员,向本会申办入会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对于要求加入我会的海外的书法爱好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为特殊情况审议吸收为名誉会员、名誉理事。

第五条:我市有大批老干部、老同志热爱书法艺术,对本会的工作给予很大的支持,在离退休后,有更多的时间从事书法创作和研究,应热烈欢迎他们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吸收他们中有成就者入会,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第六条:凡武汉地区内非跨地区、跨行业的书法组织,有所在单位领导部门的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在行政上由其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享受本会待遇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有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团体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书法家的一切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旋。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本会章程。会员因违法犯罪受处罚者,对其开除会籍。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损害本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武汉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

武汉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民主原则和程序产生;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理事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审议和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议和通过常务理事会关于增补、撤换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的议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为本会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副主席,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均报上级党委批准。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委托驻会副主席负责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

常务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商议涉外活动方案;审批和处理本会会员;审定重大财务开支。

常务理事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十四条:本会经济来源:(1)国家拔款;(2)会员(包括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3)社会团体或个人(包括海内外热心于书法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资助;(4)开展与文化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修改本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1]

历届领导

书协常务理事会成员及个人资料:[1]

李 岩 (已退)

出生年月:1939年1月

职务: 书协主席

原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主席至今。长期从事书画创作,于2010年在武汉美术馆成功举办了“畅神---李岩书画作品展”并出版《李岩书画作品集》多部。

黄德琳(已退)

出生年月:1947年12月

职务: 书协副主席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至今。原任武汉市文联副主席、武汉美术馆馆长,现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湖北省书协副主席、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万 军: (已退)

出生年月:1944年

职务: 书协副主席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至今。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张少华: (在职)

出生年月:1953年8月

职务: 书协副主席、现任美协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武汉市文联副主席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至今。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张炳绍 (在职)

出生年月: 1964年7月

职务: 书协驻会秘书长 原任武汉作家协会秘书长,2008年任武汉书法家协会驻会秘书长至今,湖北省作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会员。

皮东山 (在职)

出生年月:1956年11月

职务: 常务理事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至今,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武汉房地产产权交易评估中心总经理。

宋尚武: (书画从业人员)

出生年月: 1946年

职务: 书协常务理事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至今,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书法从业人员。

刘兴无: (在职)

出生年月: 1953年12月

职务: 书协常务理事、女书家联谊会会长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至今,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武汉市教育工委副书记。

桂流贵: (已退)

出生年月: 1949年

职务: 书协常务理事 自1996年第三届武汉书协会员代表大会担任武汉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至今。湖北省书协会员。原任武汉市新洲区人大常委会主任。[1]

团体会员

单位情况

江汉区书画协会:[1]

负责人: 徐谷春

单位: 江汉区文化馆

江岸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原为瞿忠谋

桥口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杨锦川 王 文

工作单位: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 硚口书画协会

汉阳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艾利斌、雷寿斌

武昌书画协会

负责人:吴靖东 程国发

工作单位:武昌区文化馆

青山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蒋新文、段肇红(武钢石化)

江夏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祁金刚

工作单位:江夏区文体局

蔡甸区书画摄影协会

负责人:刘福华

工作单位:蔡甸区物价局

汉南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吴布人

汉南区文化馆

东西湖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易新生

工作单位:东西湖区政协

洪山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徐启林、曾重喜

曾祥华

黄陂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周大望、胡剑呜

罗向阳

新洲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涂棣喜、程迟生

工作单位:新洲区文联

盘龙城书画协会

负责人:李丽娟

沌口开发区书画协会

负责人:刘光辉

武钢书法家协会

负责人:徐悦民、朱永峰

百步亭书协

负责人:施金林、严国珍

武汉地税局书法家协会

负责人:罗涛 黄强

武汉市地税局

武汉市政集团书法家协会

罗保平主席 肖锡放 杨胜武

武汉市政集团

武汉晴川书画会

朱汉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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