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法规,制订全省广播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二)负责审核或承办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审核发放或吊销电视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三)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四)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五)领导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集团和湖南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督办省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信访、计划生育、保密、外事以及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三)社会管理处(法规处) 拟定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或承办全省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并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核发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工作;审查各类影片,核发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承办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复议应诉、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五)科技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和全省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受信息产业厅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组织协调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和科技进步奖的会审;承办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事档案、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协同省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记者证。 (七)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八)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保卫处 负责局及二级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安全播出、消防安全、维护稳定等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协调武警部队、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离退办 负责局离退休老同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