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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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于1986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委会行使其权力。本会下设技术、竞赛、器材委员会,游艇、水上摩托专项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性工作。本会实行会员制,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1]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和摩托艇运动爱好者,积极推动该项目的开展,指导普及摩托艇运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国家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会的职责是:组织、指导全国性摩托艇、游艇、水上摩托等活动的开展,普及摩托艇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组织国际性比赛,促进国际交流;拟定技术等级标准,审核报批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全国记录和世界记录;选拔组织国家队参加世界比赛,加强国际交往;组织有关器材的研制等。

组织机构

主席 王 均 男 1949、5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司长

副主席 王路生 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副主席 张德尧 男 1941、6 中国水利体协常务副理事长

副主席 席有余 男 1944、4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副主任

副主席 任魁庆 男 1945、9 江西省体育局纪检书记

副主席 陈湘凯 男 1946、8 湖北省体育局纪检书记

副主席 梁文生 男 1954、1 山东省体育总会专职副主席

副主席 王新胜 男 1954 安徽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副主席 李瑞林 男 1963、2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海校校长

司库 闫雪莲 女 1954、6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财务主管

秘书长 刘建勇 男 1960、10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五部主任(兼协会法人)

副秘书长 李 欣 男 1970、6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五部副主任

副秘书长 化爱军 男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海校副校长

会员管理

第一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93)运协一字20号通知的要求及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摩托艇运动向社会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保证全国各项摩托艇活动的秩序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个人会员代表资格等项工作的管理,有效地推动我国摩托艇运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会员证只作为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证明。会员证分为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是确定某一团体会员有资格参加全国性各项摩托艇活动的有效凭据。个人会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机械员、摩托艇爱好者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会员证由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统一注册颁发。每年的第四季度为协会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持有会员证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参加全国性各项摩托艇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是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入会要求

一、 入会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代表和主要成员情况简介;

(三) 摩托艇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四)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五) 下属机构和会员情况报告。

二、 保证遵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章程、比赛规则和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要求

一、入会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个人情况简介;

(三) 个人近期有效体检证明;

(四) 个人常住地址和通讯地址;

(五) 个人现工作单位。

二、 保证遵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章程、比赛规则和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对个人会员所代表的单位有争议时,以其入会注册表及会员证为判断依据。

第九条:个人会员以会员证年龄为准。如发现个人会员上报年龄不一致时,以最早报出年龄或报出最大年龄为确定年龄。

第十条:任何一名个人会员只能持有一个会员证,并只能代表一个团体会员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一名因期满或经同意中途退会,以及申请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重新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转会,须在办理完转会手续2个月后,方可代表新的团体会员参加竞赛或活动。

第十三条:会费:

(一) 团体会员每年须向本协会交纳会费5000元(竞技团体为500元);

(二) 个人会员每年需向本协会交纳会费200元。

(三) 逾期不缴纳会费者,将被吊销会员证。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在办理转会时,由当事双方协商转会费。

第十五条:本协会采取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的规定办理会员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如有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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