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至1995年,任浙江师范大学艺术系书记,副主任;
1995年至2005年,任浙江省金华市旅游局长、党组书记,金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副书记,中共金华市委候补委员;
2005年至2012年,任浙江省旅游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浙江省中旅旅业集团董事长,《江南游》报社社长;
2012年至2015年,任中化蓝天集团浙江方首席产权代表,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浙江省华龙集团董事长;
2015年至2018年,任浙江省商业集团党委书记,浙江省商业总会会长;
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2]
2021年8月,浙江省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陈鹰的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职务。[2]
他致力于美学和风景旅游学科的研究,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迄今为止,发表的著作有《儿童美育学概论》、《音乐文学概 论》、《中外音乐艺术事典》、《仙界名区金华山》、《浙中旅游大观》报告文学集《寻找创业的热土》,诗歌集《唱给大山的歌》等10部,计140余万字;在《科坛》、《青年研究》、《科技日报》、《教育研究》等国家、省级学术报刊发表学术论文27篇,计16余万字;在国家、省地报刊发表文学、新闻作品计80余万字。
30多年来发表科研论文80余篇,专著12部,曾获全国理论创新学术成果一等奖等。
2021年8月4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陈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浙江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22年1月,经查,陈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顾三令五申,收受他人所送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和高档高尔夫球杆,由他人支付打球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凭借领导干部身份,拉大旗作虎皮,多次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大额收益;生活腐化堕落,毫无道德底线;利欲熏心,贪婪成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获取、酒店星级评定、公司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4]
2022年4月,浙江工业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陈鹰涉嫌受贿罪、内幕交易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鹰利用担任金华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金华市双龙风景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鹰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2022年7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鹰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鹰利用担任金华市旅游局党委(党组)书记、局长,金华市双龙风景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集团)党委书记,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便利,为楼忠福等七人在旅游项目获取和转让、项目招投标、酒店星级评定、亲友工作安排、公司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1999年至2021年,陈鹰直接或通过他人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98.5083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鹰利用担任浙商集团董事的职务便利,获悉了浙商集团拟部分转让其控股的深市上市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和嘉凯城集团即将重组的内幕信息,在上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陈鹰陆续购入嘉凯城股票共计479100股。后陈鹰陆续将名下嘉凯城股票全部卖出,从中获利2827357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鹰进行了最后的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6]
2022年12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工业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陈鹰受贿、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陈鹰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对陈鹰受贿、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鹰利用担任金华市旅游局党委(党组)书记、局长,金华市双龙风景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旅游项目经营权获取和转让、项目招投标、酒店星级评定、亲友工作安排、公司业务拓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98.5083万元。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鹰利用担任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的职务便利,获悉了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拟部分转让其控股的深市上市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嘉凯城集团即将重组的内幕信息,在上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嘉凯城股票,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82.7357万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内幕交易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数罪并罚。鉴于陈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