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指导

民商事审判指导

中文名 民商事审判指导
语言 简体中文
作者 奚晓明
页数 293页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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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书 名: 民商事审判指导
  作 者: 奚晓明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6月
   ISBN: 9787802178601
  开本: 16开
  定价: 38.00 元

内容简介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 总第17辑)》将从2009年第三期开始更名为 《商事审判指导》。根据2000年法院机构改革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其业务被称为民商审判,范围主要包括法人之间及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其次,不以主体划分业务范围,而是采取列举方式,以典型的商事纠纷案由界定划分标准。主要为合同、公司、证券、票据、破产纠纷等商事案件。鉴于民商审判的称谓带有较大的 模糊性,其往往被理解为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的一般性称谓,不能突出商事审判的特点。故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法院,已有将其称为商事审判的做法。我们认为,从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业务内容看,其性质应属商事审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此已予肯定。因此,为突出商事审判理念和业务特点,使我们的审判和指导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名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 总第17辑)》将仍然涵盖以往《民商审判指导》一书的相关内容和栏目,并根据理论更新、 司法改革和司法实务的需要不断进行栏目创新,以期更好指导我国商事审判工作。

图书目录

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 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 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4月3日)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民商审判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二庭2009年 工作要点
  司法解释专题
   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疑难问题阐释
  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 法律文书样式( 征求意见稿)(上)
  各省民商审判
  2008年上海市法院商事审判疑难、热点问题汇总
  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律师费用应否作为 守约方损失加以保护的意见
  民商审判专论
   期货交易创新的制度调整与裁判方法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探讨
  法官学术交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 担保权益)第十四届会议综述
  行政争议与 民事纠纷的交叉及其处理问题研究——伽8年行政 争端解决机制· 杭州论坛综述
  案例分析
  关于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 法律适用——陕西成阳 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民事判决能否当然成为确认 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实依据——石家庄邯石工贸 联营公司与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邯郸钢铁集团钢材零销 有限责任公司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占用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问题——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 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敖 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判解点评
   企业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研究
  裁判文书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本书更名 启事
  ……

编辑推荐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总第16辑)》为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一,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文摘

(三)清算程序的问题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受理此案时,当时的法律对于法院适用何种程序组织民办学校清算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要完成对民办学校的清算,必须选择一个可参照的清算程序。当时通过清算使被清算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两种清算的共同点在于,其内容都是对清算对象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清偿,其目的都是通过清理了结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以使其合法地退出市场。两者区别如下:一是适用条件不同。如果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全额清偿,可依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解散清算。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够得到全额清偿,则必须通过破产清算才能合法退出市场。即便是在解散清算中才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也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二是适用程序和司法介入情况不同。破产清算程序只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即司法必须介入。解散清算既有自行清算,也有司法强制清算。三是债权清偿原则不同。无论哪一种法人的解散清算,债权清偿原则都是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得到全额清偿。而破产清算的清偿原则是按规定顺序依次清偿,同一顺序平均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再清偿,即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债权是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的。四是清算效力不同。破产清算以破产人的破产财产为限进行清偿,未受偿债权不再清偿,具有免责效力。而解散清算不具有免责效力,解散清算必须全额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能全额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的,不允许进行解散清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院组织民办学校清算的情况与破产清算的上述特点相符。因此,选择参照当时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清算较适宜。即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清算有直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直接规定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对清算程序选择的强制性规定来看,民办学校清算程序可参照的选择项只有破产清算程序。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常州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学习简历:
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1年至1992年赴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担任访问学者。
任职简历: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
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
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庭长;
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2庭庭长。
2004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丰富,参与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等多部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民商法、经济法领域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万字。
北京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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