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矿)发生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以下简称“9·8”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山西省纪委及有关部门,调查了溃坝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等5人因在襄汾溃坝事故中涉嫌腐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
据官方通报称,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
2003年初,段波收受某煤矿老板一辆价值78万元丰田越野车。2005年初,段波以其女儿在北京打工需要住房为由,向某煤矿老板索要一套商品房及车位,价值329万余元。2005年,段波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影响,要求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主出资5500万元为其女儿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此外,段波在任职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2001年至2008年逢年过节先后11次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38万元。[3]
2010年,段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段波在担任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保护,先后三次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2440多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1]
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段波因受贿2431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