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9号),设立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挂沈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的职责。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2.市科技成果鉴定。
3.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4.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认定。
5.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增加的职责。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一二三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做深做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
2.协调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着力打造沈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带,辐射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支撑引领全市经济发展。
3.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4.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的生态系统,形成创新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5.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伸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
6.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动力,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
7.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8.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科技计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三)拟订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五)协调推进科技金融、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市级科学事业费的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和科学技术普及建设规划和政策;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和创新创业规划和政策;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协调推进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
(九)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成果推广、技术转移和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协调推进“院地合作”工作;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和管理;负责技术市场监管。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负责国际、国内和区域间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和措施,协调农业农村科技工作;负责科技下乡、科技扶贫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和信息、宣传、教育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十四)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贯彻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法开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专利资产评估;指导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十六)管理沈阳科学技术总院,协调联系区、县(市)科技工作。
(十七)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系服务一批优秀科技人才;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科研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组织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对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技术研发提供立项支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内部规章制度、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舆情应对、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化建设、信访、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落实。
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1名。
(二)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及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体制改革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科技和知识产权依法行政及规范性文件审核。组织实施科学决策咨询计划。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承担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三)行政审批处(农村与社会发展处、安全生产管理处)。统筹协调科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建设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分析和预测,推动相关领域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领域各类科技计划和园区、基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计划,开展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组织相关领域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成果推广,负责相关领域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科技扶贫工作。承担社会发展领域市级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四)创新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技术创新体系、重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研究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建设和管理科技管理专家库,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估。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承担全市技术预测、科技(含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析、科技报告、创新调查、科技保密等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协调指导区、县(市)科技发展。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资源配置处。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拟订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市级科技经费预算执行,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管理科技专项基金,负责科技金融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工作,负责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科学事业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科学事业费计划。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六)创新创业服务处。负责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科普基地建设、科技中介发展规划、计划及科技创新券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统筹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共性、综合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七)高新技术一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的需求分析和预测。推动相关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各类科技计划和园区、基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计划,开展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组织相关领域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成果推广,负责相关领域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八)高新技术二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的需求分析和预测。推动相关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与新材料、数字创意、绿色低碳(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及衍生领域各类科技计划和园区、基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计划,开展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组织相关领域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成果推广,负责相关领域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九)自创区建设处。负责协调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创区和高新区建设政策措施。定期调度和督导自创区年度任务、措施和项目落实情况,承担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国家、省对口部门衔接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科技合作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合作与交流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区域间对口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推进沈阳经济区建设相关科技合作工作。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十一)专利与成果转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专利运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统筹专利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学研合作工作。组织重大专利和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重点行业、产业专利布局和专利导航,负责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专利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协调推进协同创新和“院地合作”工作,负责市长大学校长(科研院所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省科技奖励项目申报、推荐。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处。负责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专利创造、管理和服务工作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教育、信息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国家、省专利奖申报和推荐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专利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处(专利执法支队)。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相关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受理举报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专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十四)人事与人才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出国政审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负责市属科研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组织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系服务优秀科技人才。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简称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对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监督指导,承担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协助党组管理直属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对干部考核、民主评议、任免和奖惩提出意见建议。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行政编制3名,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2名。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一)建立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市科技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公安局、文广局、工商局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1.负责将环境保护与治理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3.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局长:李莹[1]
王义清: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义清、郭玉福、钱海云、葛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