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副市长
1981.09——1982.09,新城县教育局教师;
1982.09——1990.03,新城县税务局副股长、副局长(其间:1985.09—1987.09在东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财税专业学习);
1990.03——1992.08,蠡县税务局局长;
1992.08——1996.10,中共高碑店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1996.10——1998.01,中共容城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8.01——1999.09,中共容城县委副书记;
1999.09——2001.06,中共容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1999.09—2001.06在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1.06——2003.02,中共容城县委书记;
2003.02——2003.03,衡水市政府党组成员;
2003.03——2004.09,衡水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4.09——2008.02,衡水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2003.03—2005.06在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5.09—2007.07在天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8.02——2008.10,衡水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2008.10——2008.11,保定市委常委;
2008.11——2008.12,保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2008.12——,保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交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市园林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保运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保定市广原地产有限公司)。
协管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联系各银行、各保险公司。
2016年2月5日,据河北省纪委消息:经河北省委批准,邢台市委副书记赵常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1]
2016年6月21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邢台市原市委副书记赵常福(副厅级)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
2016年6月22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邢台市原市委副书记赵常福(副厅级)决定逮捕。[3]
2016年7月26日, 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邢台市委原副书记赵常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常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干部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多次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出资的活动安排;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常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