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
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 译)(2)2、法官不得解释法律。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
6、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但不可避免的刑罚。
9、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贝卡里亚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称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5]
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我阅读时真感到解渴,并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够清除众多国家法学理论中仍然残存的野蛮内容。”——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伏尔泰[6]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 译)
如果要我在刑事法学科推荐而且只能推荐一本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推荐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如同横空出世,震惊了整个欧洲思想界……它至今仍然具有巨大的思想魅力。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不在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值得反复阅读,深刻领会,是刑事法初学者的进阶宝典。——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6]
《论犯罪与刑罚》最新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21年10月出版,译者:钟书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