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减免税项目是指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免进出口关税的项目。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货样是指在进出口活动中,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和货样如果没有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或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发生消耗,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论价值大小,都可以减免关税。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一般都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了资助我国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属于商品,经海关审核后应当予以免税,以鼓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资助我国公益事业和其他事业。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对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或者起卸后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因其价值已减少或者已丧失,经海关审核后,应当予以减免税。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物品,以及每次税额不足50元的进口邮包应当予以免税。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很多,例如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对某些货物、物品应当减征、免征关税的,我国政府应当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货物、物品予以减免税。例如,根据中国和日本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对日本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包括该企业租用的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及其他有关税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法定减免税的具体内容: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进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不征收出口(进口)关税。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1]
法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法>>中规定的减免税的; 特定减免税是指用在特地区域、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 临时减免税是指海关对某种货物实行临时(一个季度或几个月)的减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