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伟

宋兴伟

中文名 宋兴伟
性别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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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5.08--1992.1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处工作人员

1992.10--1994.09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4.09--1997.02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副处长

1997.02--1999.02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副处长

1999.02--2000.01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处长

2000.01--2003.08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2003.08--2009.1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2009.10--2020.12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任免信息

2021年1月25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免去宋兴伟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1]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9月2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决定逮捕

2021年3月30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对宋兴伟作出逮捕决定。[3]

依法双开

2021年4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兴伟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做两面人,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宴请;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擅自处置案件线索,利用交办案件线索职权为私营企业主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违规干预案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宋兴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兴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4]

提起公诉

2021年5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兴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兴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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