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法学

作者 周永坤
页数 323页
书名 东吴法学
语种 简体中文
定价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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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编号:48303

书名:东吴法学(2011春季卷)(z总第22卷)

作者:周永坤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1-6-1

入库时间:2011-7-27

图书内容简介

编辑推荐语 东吴法学是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一座高峰,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 《东吴法学》是一部法学论文集,本卷为2011年春季卷总第22卷,分5个栏目,包括:宪政研究、刑事法专论、民事权利研究、法理学、法史学研究。具体内容涉及:协商民主的宪政价值、论地方立法权、共同正犯的未完成形态研究——以大陆法系刑法为视角、“隔代探望”案的法理思考、韩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历史与现状、法典之下的法官造法等。

图书目录

宪政研究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吗?

协商民主的宪政价值

论地方立法权

刑事法专论

紧急避险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困境及其出路——以“行唐案件”为视角

共同正犯的未完成形态研究——以大陆法系刑法为视角

黑恶势力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肖某涉黑案为切入点

历史、趋势与语境: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宏观反思与研判

民事权利研究

流动人员的亲权保障考察——以杭州下沙为例

“隔代探望”案的法理思考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及其逻辑贯彻

工资集体协商:权利、主体与模式的视角

韩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历史与现状

法理学

法典之下的法官造法

中国征收土地房屋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原则之历史演变

宽容的法律意蕴

法史学

传统文化中的“两大情结”对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

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院之考析

《东吴法学》稿约 [1]

编辑推荐

《东吴法学(2009年秋季卷·总第19卷)》: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郭道晖
宪政意识与宪法资格\撒母耳·泰伯曼·盖尔芬特
韩国家事调解制度的考察\姜修美
公私合作与保险业监管\Alexander Boni-saen
布尔解释下的司法三段论\张成敏
论清代蒙古族的法制变迁\杨强

文摘

插图: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有的学者鉴于它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认定它的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非权力。更多的人们称之为“媒体权力”,即公认其为权力。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呢,还不是很清楚。
(一)权利与权力的交融
有的学者认为,“任何新闻媒体本身都不具备与拥有行使强制力的能力,从而何谈其权力呢?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新闻媒介乃是一种‘公共权利’的代表,也就是这种‘公共权利’必须与之承担的‘公共义务’对等,由‘公共义务’制约着‘公共权利’。”
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
这些权利的实现,固然要求新闻媒体自身善于依法运用它来给读者和听众提供多、快、好和真实的信息,传播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民众心愿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产品。由于权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这些权利的行使须依仗国家权力的支持,诸如:其新闻自由、批评自由能得到法律保障;其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访权、调查权等等能得到政府的合作;特别是有司法机关作为其后盾——媒体披露的违法犯罪事实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立案处理;媒体的正当活动受到非法干预时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不直接拥有对相对人的国家强制力,即没有国家权力,只有权利。
但是,不拥有国家权力并不意味着它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社会权力。上述通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面介入,固然可以使其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更直接的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公民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等),这相当于将无数公民的权利集于媒体一身,集体化行使,并以媒体特有的公开性、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性、社会动员性以及形象性生动性等优势,发挥作用,比之公民单个地行使权利,其影响力、支配力和社会强制力要大得多。有时通过媒体还可以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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