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管局

中文名 泸州市城管局
属性 非营利性
责任 承担城乡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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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0〕16号),设立泸州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泸州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挂泸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对区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四)加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着力解决垃圾污染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乡容貌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及国家卫生城市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1]

(三)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对方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占道停车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承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含乡镇街道,以下同)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粪池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依法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爱国卫生监察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七)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竣工验收工作。

(八)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开展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

(九)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能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负责全局工作计划、总结、政务督办;负责目标管理、保密、安全、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负责局年鉴、大事记、史志、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外事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2345”市长热线、信访;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主要职能

负责编制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资金使用实施调控和监督管理;负责局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报批和预决算;负责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监控管理制度: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自勺国有资产;承力、机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政策法规科主要职能

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立项、起草、协调、审核、报批、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整审查、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以本局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工作:负责系统法制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定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文书;负责综治、维稳工作。

行政审批科主要职能

承办本局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制定本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本局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系统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城乡容貌管理科主要职能

负责编制城乡容貌管理的专业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占道停车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都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会审城十市容、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定点、设计、竣工验收;指导区县城乡容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科主要职能 

负责编制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卫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收集点、果皮箱、公厕、污水处理、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区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爱国卫生综合科主要职能

负责编制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集镇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以改水、改厕为工作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承办市爱卫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病媒生物防制科主要职能

负责编制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负责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推荐的杀虫剂和灭鼠剂清单,选择本地区统一用药的种类,提出推荐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并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评价;负责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防制活动。组织专业机构对防制效果进行评估;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

人事科主要职能

负责本系统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系统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系统临时用工的审核、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派驻监察室职能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06〕34号)规定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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