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为华东政法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系列教材。
到了中世纪的中、后期,欧洲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已经得到相当大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宗教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发展其生产力,加强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商人的利益在更大的范围内受到保护,于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原商人内部调整商人的规则、习惯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而商人团体组织制订汇编商事规则、习惯的功能被大大地弱化了,取而代之的只是组织、协调商人的管理,商事业务的发展等功能。这一时期商事立法的顺利进行也是与当时的学者积极推行商法的理论分不开的,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商事规则、商事习惯进行编纂、整理,并从理论上对商法进行阐述。使那些来自于实践又长期处在应用中的商事规则、习惯被上升为理论。比如1673年萨维尼出版的《论完全的商人》;1662年马奎德出版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18世纪中叶凯萨尔斯出版的《商法论》等一系列商事方面的著作为以后商法成文化运动奠定了理论基础。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条例》,专门调整陆上商事活动。该条例共十二章,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1681年法国又颁布了《海事条例》,该条例主要调整海上商事活动,共有五编,即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港湾警察、海上渔猎。这些立法当时在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运动中处于领先地位。德国也从18世纪起以商人的习惯法和法学著作为依据,开始商法的成文化运动。德意志帝国在统一之前的1794年以普鲁士邦的名义制定了《普鲁士普通法》,其内容既有民事法规又有商事规范,是一部集民商法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典。统一之后的德国在1861年又制定了《德国普通商法典》,该法典共分五编,即商人地位、商事公司、合伙、商行为、海商。该商法典被称作为德国旧商法典。应该说这一时期的法国、德国的商事立法特点是由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走向商事法典化的过程,尽管这一时期的商法成文化实质上不过是封建国家以王权名义对学者将商人习惯法编纂的确认。
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主要研究商法、经济法。代表性著作有:《中国商事法》(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合著)、《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商法的实践与实践中的商法——商人法讨论大纲》、《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完善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的课题》、《信用、信息和健全信用机制》、《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等。
撰写第一编。
商法概论是“全国高等学校通识课系列教材”之一,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以及社会读者。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可以了解什么是商法,以及商法的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商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的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本科学生应具备的法学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特别是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学习商法课程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适合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和所有非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使用的商法教材很少,使得很多开设商法课程的院系不得不采用难易程度不当、分量过大的商法教材。为了满足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和各类高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对教材的需要,特编写了这本商法概论。
商法概论分六编,包括总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总论编主要讨论商法的内涵、地位、特点和商法的两个基础性概念、商号与营业;公司法编主要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和两种公司的共同制度;破产法编主要分析破产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证券法编主要解析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制度;票据法编主要阐释本票、汇票、支票的规则;保险法主要阐述保险合同、保险业和保险监管制度。
商法概论采用精要的论述方式,尽量给“教”与“学”留下发挥与思考问题的空间。在内容选择上,坚持以讨论中国商事法律制度为主,帮助读者正确理解我国现行商事法律。通过商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论述与分析,帮助读者掌握商法的制度概貌与基本理论框架,以培养读者的商法意识和商法理念。商法概论的编写注意揭示每章的重点、难点,使读者在浩瀚的商法海洋中能够找到学习的路径和方向。商法概论还在各章列出了相关领域的前沿,使初学商法的读者从一开始就能了解商法的发展动向。
学习商法应该思考什么?
第一,必须关注商事与商事法制是如何互动的?从1953年至1978年,我国几乎中断了所有商事立法。同样,也中断了商事司法。但是,以引进外资和在部分地区实行经济特区为契机,从1979年开始,外商投资领域和经济特区开始了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尤其是1993年以来,我国全面恢复了商事立法与商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