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部署检察工作任务,确定检察工作措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属本院受理的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工作。
(八)对本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九)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省检察院和高检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五)规划检察院的工作计划、财务、警备工作;审批本院各科室的工作计划.
(十六)负责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王谦:检察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