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成立二十年来,始终遵循其办会宗旨,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为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搭建一个研讨浙江经济、加强相互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平台。通过组织各项专题研讨、举行高端报告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办好协会会刊、协助会员进行每年一度的经济类高级职称评审的各项服务工作,举办各类培训及国内外考察等,使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通过参加我会活动,给会员自身及会员单位带来新的信息、理念,提高了会员单位的决策管理水平,为会员单位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起到了会员单位与政府、院校及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Zhejiang Province senior Economic association ) 简称:浙江省高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各企、事业单位具有中高级经济师职称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围绕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效益这一目标,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以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素质,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经济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联系实际贯彻执行;
(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工作者的作用,任务和职责;
(三)研讨企业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经营机制,改善营销工作强化企业经济信息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增强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经济发展;
(五)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企业排优解难;
(六)其它符合社团可进行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会员以本省大中型企业为主, 同时吸收其它经济组个人会员为单位会员中的总裁、董事长、总经理或具备中、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企业管理干部及经济组织中专家、学者及企业主管部门的专职经济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二年一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另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职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它社团团体法定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实施年度计划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救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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