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国过去法律只有行政审批而无行政许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国出现了行政许可的概念。该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第三条又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这说明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布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均未对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定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只是提到,“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那么还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也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相对行政许可审批来讲的,它大多数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派生”出来,作为一项辅助性和替补性及相对监督性的工作来实施的。这其中,有些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2014年8月23日,中央编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再次强调,“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不再保留灰色地带”。
2015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彻底成为历史。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去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