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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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后,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无偿地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使用。20世纪80年代起,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年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再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原已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可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后享受土地批租政策的待遇。也可以按政策规定,对外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并给子一定的优惠待遇,以便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国内企业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折算为投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为政府开辟了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也有利于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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