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分布在安徽省境内长江以北建有铁路的地区,主要城市有:合肥、蚌埠、淮南、淮北、巢湖、芜湖北、滁州、阜阳、宿州、亳州、安庆、六安等市,管辖区域总长1729.5公里,覆盖安徽省大部分地区。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有:由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诉、再审案件;受理管辖范围内涉及铁路和地方的民商事案件;依法裁定判决生效的执行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委托审理、执行的其它案件。
改制以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在上级党委、省市法院、上海铁路中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一手抓改制、一手抓审判,始终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按照“抓班子、带队伍、精审判、优服务、创特色、争一流”的工作思路,抢抓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大力加强班子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在服务安徽铁路事业科学发展和合肥“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整体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各项工作驶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改制以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收获了“安徽省优秀诉讼服务中心”、“安徽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荣誉,办公室、执行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多部门被市中院评为“先进集体”、“优秀庭审”,20多名干警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2013年5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以“合铁法院厉行节约办精品案”为题,报道了合铁法院改制后取得的成绩。2014年4月,《人民法院报》、《安徽法制报》、《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合肥电视台等中央、省、市媒体,集中对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做出报道,不仅提高了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更彰显了安徽唯一铁路专门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时代风采。[1]
案件管辖1 (一)专门管辖根据上海铁路中级法院报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明确的管辖范围,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为:安徽省全境内由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诉、再审案件;一审民商事和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暂为:安徽省境内长江以北建有铁路的地区,主要城市包括:合肥、蚌埠、淮南、淮北、芜湖北、滁州、阜阳、宿州、亳州、安庆、六安等市,覆盖了安徽省境内大部分地区。案件管辖2 (二)指定管辖为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部分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建设企业为主体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经签发批准并办理交办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后,以一案一报的形式,交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交办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相对简单。下一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将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其审判职能和案件管辖范围将会做出有新的调整。 审判工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能,有效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刑事审判中,着力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序,依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妨碍铁路运输秩序、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犯罪,助推平安铁路建设。特别是针对辖区内铁路路网纵横密集、高铁动车对数增多、列车密度增大、全国铁路枢纽地位凸显的新形势,进一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高效地审理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办理民事案件方面,针对辖区内新开线路建设、旧线改造、征地动迁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敏感问题,及时了解和分析并进一步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铁路建设、运输、经营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执行案件方面,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用尽用活各项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与威慑,加大反规避执行打击力度,不断深化执行宣传的广度与深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司法为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建成集导诉、立案、查询、收费、材料收转、信访接待、综合服务、绿色通道等全功能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中心配备了打印机、传真机、公共电脑、休闲座椅、书写台、老花镜、便民雨伞、手机充电器、寄存柜、饮水机等便民设施,设置案件信息查询触摸屏、无线路由器,方便当事人查询信息;张榜公布各种制度和工人员信息,为广大群众来院办事大开“方便之门”。为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制订并公布了《院庭领导巡查制度》。2014年2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考核验收,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被省高院命名为“全省法院2012-2013年度优秀诉讼服务中心”。 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战略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面对铁路法院改制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从多方面入手,按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务实的要求,着力锻造铁的作风、打造铁的队伍,全面建设过硬法院。一是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信任;三是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清清白白做人,公公正正办案;四是坚持将理论学习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办法,全面提升司法能力;五是始终坚持爱岗敬业,甘于无私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法院,其前身是原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195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和中央司法部决定,筹备成立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蚌埠派出庭。195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57]司运字第1514号《关于执行国务院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决定的通知》精神,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随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蚌埠派出庭被撤销。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重建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根据国家编制委员会(80)国编字第54号文件、铁道部(80)铁人字第1709号文件精神,开始筹备蚌埠铁路运输法院。1982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2)法高字第1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82)铁办字第1214号文件要求,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办案。
2012年2月,根据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合肥举行。2012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及移交协议,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揭牌。2013年3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搬迁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翠微路268号新址办公。这标志着,历经五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原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彻底脱离铁路企业,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全面融入到合肥中院大家庭。[1]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属正处级架构,定编42人,机构设置暂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法警大队5庭2室1处1队。现有法官19名,其中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中青年法官7名。[1]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的观念,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题,找准定位,理顺机制,优化结构,凝聚队伍,努力适应改制后新情况、新变化,抢抓改革带来的发展新机遇,在服务安徽铁路事业科学发展和推进合肥“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铁路专门法院应有的职能作用。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荣获“安徽省优秀诉讼服务中心”、“安徽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荣誉,办公室、执行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多部门被市中院评为“先进集体”、“优秀庭审”,数十名干警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2013年5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以“合铁法院 厉行节约办精品案”为题,报道了改制后合铁法院取得的新成绩,充分彰显了作为安徽唯一铁路专门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时代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