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平

王海平

中文名 王海平
职业 公务员
民族 汉族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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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0年09月--1982年06月 就读于江苏省淮安师范学校普师专业学习;

1982年08月--1985年08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实验小学教师;

1985年08月--1989年07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

1989年07月--1990年06月 在江苏省淮阴县教育局秘书股帮助工作;

1990年06月--1995年01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委组织部干事、组织员、基层组织科副科长、科长(期间:1994年3月明确副科级);

1995年01月--1996年01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1996年01月--1997年09月 任江苏省淮阴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干事、副科级组织员、副主任;

1997年09月--1999年12月 任江苏省淮阴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

1999年12月--2001年03月 任江苏省淮阴(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1年03月--2001年09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办公室主任;

2001年09月--2002年11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2002年11月--2003年11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正县级);

2003年11月--2004年03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党组副书记;

2004年03月--2011年06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副书记、区长、党组书记;

2011年06月--2015年01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5年01月--2017年11月 任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

人物事件

接受审查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综合报道 据江苏省纪委消息: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海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3]

立案侦查

2017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4][5]

依法双开

2017年11月,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同意,江苏省纪委对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海平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购物卡,违规领取奖金,利用职权为其子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同意下属单位发放奖金,在完成外资引进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用财政资金购买虚假外资造成损失;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问题涉嫌犯罪。此外,审查中还发现王海平其他涉嫌犯罪的线索。

王海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王海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物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

一审获刑

2018年7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海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担任淮安市清河区区长、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拆迁、项目开发、股权转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25万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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