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主是“文化大革命”采取的主要方式。即所谓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种方式产生于1957年反右派斗争。毛泽东对此加以肯定,认为“这种形式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抓住这个形式,今后的事情好办得多了”。因此,它在“文化大革命”中得到了更大规模的运动和发挥。[1]
群众张贴大字报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属于政治的范畴,是有阶级性的概念,只有高低之别,并无大小之分。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抽调了阶级的内容,否定了集中指导,否定纪律。鼓吹“每个人应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动”,“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能有半点约束”。“踢开党委闹革命”,“就是要无法无天”等是这种“大民主”的典型口号。正如邓小平曾尖锐指出的,它是“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须在安定团结的前提下,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达到。
“大民主”的提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它已被中国1982年通过的宪法所彻底否定。[1]
第一,“大民主”没有真实地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
“大民主”含有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论权,但实际上,“四大自由”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运用的,而是由上层决定;“四大自由”不是允许有不同的政治观点,恰恰是为了达到高度的统一,统一到某种“正统”、“权威”的理解、主张和声音。因此,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一旦被认定为“非正统”,就得背上罪与罚的沉重的十字架;“四大自由”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造谣、污蔑,而不必承担任何后果。
“大民主”也没有提供公民知情权,公民得到的只是“官样说法”和各种不胫而走的“小道消息”。“大民主”更没有提供给公民以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公民既没有真正的选举权利,也无法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进行监督,乃至可以撤换其中的不称职者。
第二,“大民主”既没有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也没有对少数人进行保护。
“大民主”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强调真理总是由少数人发现的,而大多数人并不能够理解,所以大多数人必须跟着少数人走,主张多数人应该服从于少数人;“大民主”根本不对少数人进行保护,多数人可以任意地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剥夺他的思想自由、财产和生命,大民主是对少数人施行暴政。
第三,“大民主”实行的是与直接民主、间接民主截然相反的另外两种形式。
一是“上层运动基层”的形式。即基层一切听命于上层的安排、决定,并且基层一定要对这样的安排、决定表现出坚决的支持和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是“领导发现群众”的形式。“大民主”虽然要求领导者要听取人民的声音,要到群众中搞调查研究,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群众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这个经验好而那个经验不好,这个做法值得推广而那个做法必须禁止,都得由领导裁决、判定。
第四,“大民主”完全离开了法律制度,抛弃法治,实行人治。
“大民主”公然地以“无法无天”为自豪,蔑视和践踏一切法律条文。正如所宣称的,“文革”是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造反”,对任何东西都要打他个人仰马翻、杀他个片甲不留,它本身已经完全脱离了国家法制正常运行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