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更加强调公平的原则,具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特征。除了直接收入转移外,再分配也通过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更注重普惠,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再分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政府受财力的限制也不可能在再分配中面面俱到。党的二十报告强调:“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通过完善税收等再分配制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再分配要注重把低收入群体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的负担,发挥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
再分配(3)居民等财产拥有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依法缴纳的动产税和不动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政府以此对居民收入进行的调节属于存量调节。
居民为维持当前和未来的福利,保证在未来各个时期能获得社会福利金,而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计划或各个单位建立的基金所缴纳的款项,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等。
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如失业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保险金等)和社会救济金(如生活困难补助、救济金)。
包括政府内部转移收支;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援助、捐赠、会费缴纳等,对私人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赞助等转移收支;居民之间的内部转移收支,如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