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平

张丽平

中文名称 张丽平
性别
民族 汉族
目录导航

人物事件

2009年12月29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已对石建设强奸张丽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石建设趁张丽平酒醉之机,强行将张丽平衣服脱下,与张发生性关系”。判决“被告人石建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丽平告诉记者,2008年3月22日,案发后,她便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做了相关的法医取证后,3月23日,办案民警王永志、张宙在刑警一中队给张丽平做了询问笔录。

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称已拿到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笔录。是谁泄露了原本应保密的笔录?又是谁将其贴至大街小巷?强奸案笔录贴满大街小巷,妇女奔走两年无人负责。这对她来说,仍是个谜,也没有任何人对此负责。

事态严重

49岁的张丽平告诉记者,她所说的询问笔录,是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她在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化名——记者注)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所做的,当时按规定,在询问笔录中,张丽平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我看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铺天盖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5月18日,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化名——记者注)还清晰地记着两年前的那一幕,“我当时一下就懵了,没有感觉害怕,也没有感觉愤怒,一句话没说,眼泪就下来了。”

“我儿子知道这件事后,什么也没说,流着泪,一份一份帮我从县城的各个角落把询问笔录找回来。”作为母亲,张丽平悲愤地说:“丢人啊!”事发后她曾一度精神失控,几次自杀。

张丽平向记者出示了她从曲周县城捡回的被散发的询问笔录,她告诉记者,这正是她当时在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做的询问笔录。记录强奸过程非常详细,长达七页。

性质恶劣

2009年1月9日,报案9个月之后,石建设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而案件一审开庭审理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丛台区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应该属于秘密,如笔录是从办案机关流出的话,办案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孙燕山评论说。

孙燕山说,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张丽平拿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2009年8月23日给她出具的《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上面写着‘将在60日(如特殊复杂情况将延长30日)内向你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可我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说法。”她说。

5月19日下午,联系到丛台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处长袁清波时他答应马上帮助联系相关人员接受采访,但此后再联系袁清波时,他的手机便再也没有接通过。于是又联系到办案民警王永志,王拒绝了采访。之后试图联系丛台区公安分局局长杨俊海,但其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始终无人接听。

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妇女张丽平(化名),前年3月被该县一镇党委书记强奸。张丽平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不久便被人大量复印,贴满了县城的大街小巷。两年来,“感觉自己像是被当众脱光了衣服”的张丽平,多次到当地公安、检察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说法”。(5月20日中国青年报:《河北邯郸一强奸案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受害人两年来苦苦追问——“谁泄露了强奸案询问笔录”》)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询问笔录是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依据。(见第97条和98条)强奸案因涉嫌个人隐私,法院不进行公开审理;涉案询问笔录,属于司法工作秘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则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强奸案询问笔录被泄露后,张丽平曾一度精神失控,几次自杀。可见,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张丽平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还危及到受害人的生存权。所以,不管问题出在案件处置过程中的哪个环节,都必须依纪依法惩处泄密者。

张丽平两年来苦苦追问,“谁泄露了强奸案询问笔录” ?但,相关部门或无动于衷,或久拖不决,至今没有人出面担责。这,至少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法治意识相当淡薄,根本没把确保公民人身权利当回事;二是保密制度、问责机制形同虚设,傲慢、麻木几成权力运行常态!

社会评论

“我看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铺天盖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5月18日,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化名——记者注)还清晰地记着两年前的那一幕,“我当时一下就懵了,没有感觉害怕,也没有感觉愤怒,一句话没说,眼泪就下来了。”(5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看到该新闻时,人们并不感到震惊,只有愤怒!无独有偶,2009年四川德阳一女子“冒充”警察网上曝光强奸案询问笔录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没想到时隔不到一年的时间,这类事件的又一次翻版上演。愤怒的是,强奸案询问笔录是涉及到公民绝对隐私,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别人的隐私贴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这真是往受害人的伤口上泼辣椒水呀,丧尽天良的事情干尽呀!况且当事人奔走两年,却始终没有解开这个“谜”,实在让人气愤,也让人意外,公安机关一些疑难案件都破了,还破不了内部泄密事件?这让被受尽凌辱的张丽平又一次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强奸”,同时也让公众切实体会了一把鲁迅先生所说的“出离愤怒”是何等心情吧!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这份泄露出去的询问笔录,最先出现在侵害人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的手里出现的,然而根据办案民警的描述“只有当时丛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调过卷,别人再没看过。”这时笔者心中就冒出了个大大的问号,领导看过的询问笔录怎么会出现在侵害人的手中呢?我们不得对这种的情形浮想联翩了,莫非是领导收取了侵害人的好处,进行钱权交易而泄的密;或侵害人的后台比较的硬,迫于强权而泄的密;亦或即是同流更是合污而泄的密,这都是笔者的想象而已,需要“有关部门”给人们一个说法!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始终属于秘密文件,不管是谁泄的密,都已经构成了渎职和失职,构成了徇私舞弊,同时还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警方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不过这个“严肃处理”,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搪塞,受害人为此奔走了两年多,却一点回音也没有,人们不得不说“有关部门”权力在你们手中是何等地骄横和傲慢,你们心中真的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吗?

受害人为自己的隐私被泄露被侵犯而奔走呼号,希望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但遗憾的是,在“公平正义的阳关”还没有照耀到每一位公民的身上的司法环境下,一个弱女子的声音实在太小,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说明某些官员早已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异化了,他们骨子里烙着的还是封建主义的印记:我是官,你是民,我凭什么见你?凭什么听你的?官即权,权即官,“官本位”意识浓厚,每遇群众登门求访,常常是闭门不见,任你找花了眼、跑断了腿,说不见就不见,本老爷说话算话,绝不坏了官场规矩!

另一方面,公民表达诉求渠道不够畅通,说明社会还存在不少不和谐因素,如果“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工作真正把百姓喜怒哀乐与现实诉求记挂心头,帮助百姓解决问题,百姓的抱怨自然会逐渐减少。反之,如果百姓诉求渠道不畅通,职能部门不作为,面对百姓诉求推诿扯皮,装聋作哑,百姓诉求无门,不仅影响“有关部门”现象,更是不作为的本本表现![1]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