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1]。可见,“代理市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不是任命的。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职务,需要先任命为副市长,再决定其代理市长职务。
代理市长与市长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副市长代理市长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市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代理市长一职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存在。只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职务则自动消失,应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市长。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代理市长没有当选市长职务就调任其他职位,这种情况需要辞去代理市长职务。 如2011年12月30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天君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职务。
代理市长本身是个动宾词组,但也可以作为名词使用,并不违反语法习惯。比如“枕头”、“司机”等动宾词组使用时间长了,就演变为名词了。另外,代理职务可谓源远流长,上溯远古。如宋代名相包拯曾被任命权知开封府(权知为宋太祖罢节度使后立的官名,即暂代某官职而非正官),“权知开封府”即是临时主持的意思,因宋太宗、宋真宗做皇帝之前曾担任开封府尹,之后继任者都是“权知开封府”职务,以示对皇帝的尊重。可知,代理职务自古以来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