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3)这个定义因其简单明确,易于实验观察,所以广为人们所接受。社会心理学对侵犯的研究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①人类中的侵犯行为从何而来,是天生的还是习得的;
②具体的侵犯行为是如何在个体身上产生的;
③有哪些重要因素影响人的侵犯行为。
侵犯(3)词目:侵犯
拼音:qīn fàn
词性:动词
1. [encroach on;infringe upon]∶侵凌触犯
侵犯骨肉
2. [intrude into;invade]∶进犯
侵犯领土或主权 3、心理学术语:侵犯:是个体的行为,也称侵犯行为,这种行为涉及个体对他人的伤害和危害。凡是侵犯行为都指有意图的伤害或危害他人的行为。侵犯在社会心理学概念中的构成包括:伤害行为、侵犯动机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侵犯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有明确动机所驱使的。表现在行为、语言上。
1. 侵凌触犯。
侵犯(3)《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丞相亦言 灌夫 通奸猾,侵细民,家累巨万,横恣 颍川 ,凌轢宗室,侵犯骨肉。”《南史·傅昭传》:“及 昭 至,有人夜见甲兵出,曰:‘ 傅公 善人,不可侵犯。’乃腾虚而去。” 毛泽东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在有些地方,他们在工作中犯了一些错误,例如:一方面排斥贫农入社,不照顾贫农的困难;另一方面又强迫富裕中农入社,侵犯他们的利益。”
2. 进犯。
《汉书·王莽传中》:“ 莽 曰:‘ 降奴服于知 威侮五行,背畔四条,侵犯 西域 ,延及边垂,为元元害,辠当夷灭。’” 宋 岳飞 《奏郾城县并绛州垣曲县捷状》:“有番贼马军一千馀骑径来侵犯 郾城县 北 五里店 。” 清 昭连 《啸亭杂录·解易占》:“ 噶尔丹 叛时,侵犯 乌阑布通 ,其势甚急。” 袁静 《伏虎记》第七回:“ 美国 财阀们的贪欲和侵略野心是无止境的,这次又发动侵犯 朝鲜 的战争。”
3. 抵触。
《朱子语类》卷九四:“只是那一箇定理在此中截然不相侵犯。”
有关侵犯的早期研究主要是S.弗洛伊德的本能理论和后来K.Z.洛伦茨等人提出的习性学说,它们分别从精神分析角度和动物生存中习性发展的角度解释人的侵犯行为,虽然角度不同,但结论却有相似之处,即都认为侵犯是人的本能行为,是与生俱来的。发生侵犯行为的动因来自人的内部。这些看法因为缺乏实证,并且对深入理解侵犯现象无所帮助,所以不太受当代社会心理学家的重视。
是第一个比较有影响的观点,由J.多拉德和N.E.米勒1936年提出。其基本观点是:挫折是引起侵犯的原因,侵犯是挫折的后果,二者之间是单一的因果关系。这种设想没有考虑实际存在的其他因素对侵犯行为的影响,而单突出挫折的作用,引起了不少批评。为了克服这种局限,米勒在1941年修改了最初的假设:挫折是侵犯的诱因,在它的作用下,人很可能以侵犯行为缓解挫折感,但也可能选择其他的行为。在他们的倡导下,社会心理学界出现不少探讨挫折与侵犯之间的关系的实验研究。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回答侵犯究竟是人的天生行为还是后天习得的。此外,这个学说也给人造成挫折是解释侵犯的唯一因素的印象。
60年代,L.伯科威茨等人在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对已有的挫折-侵犯假设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在内容上有所丰富。首先,侵犯的先决因素可归结为一般的厌恶事件,挫折是其中之一。除挫折外,厌恶事件还包括痛苦、饥饿、防御、需要等等,都可能引起人的侵犯行为。
其次,情景中的某些因素会增强人的侵犯行为,也有某些因素会抑制人的侵犯行为。他的实验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暴力电影增加被试侵犯那些曾给他带来不愉快的人的可能性和“武器效应”等。伯科威茨认为挫折-侵犯假设应如下表述:各种厌恶事件都可能成为侵犯的诱因,它们引起某种情绪唤醒或是侵犯行为的准备状态。这种准备状态是内部的,它总是外界中某种厌恶事件的直接产物。侵犯行为的准备状态和它的外部表现都深受环境中其他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性质的影响。
挫折作为侵犯的诱因之一,在外部适当的条件下,经数次重复,便会与侵犯行为形成习惯性联系。伯科威茨的观点可以被用来解释很多现实事件和实验结果,但仍有改进的余地。例如E.伯恩斯坦和S.沃契等就曾提出,在考虑侵犯的情绪状态的同时,也应注意人的认知内容对侵犯行为的制约作用。因为人对厌恶事件(例如挫折)的解释可在不同程度上促进或抑制人的外部侵犯行为。当他认为挫折是由于他人故意造成的,挫折感就强,更容易发生侵犯;他若认为挫折是由于他人无意间造成的,就会消弱他的情绪唤醒,侵犯的可能性也减小。
与伯科威茨同时,A.班杜拉以其社会学习理论为基础对侵犯加以解释和探索,他力图回答3个方面的问题:①侵犯模式是如何发展起来的;②是何种因素唤起人的侵犯行为;③侵犯行为被发动之后由何种因素维持。班杜拉认为,人并不是生来就具有侵犯能力的,这种能力必须通过学习获得。虽然侵犯行为同生理活动一样,依赖于神经系统的生理机制,大脑的皮下结构(主要是下丘脑和边缘系统)对侵犯行为起着中介作用,但大脑皮层对外部刺激的加工,有选择地控制着皮下神经结构的活动。对侵犯行为获得具有更大影响的不是生物因素,而是社会学习因素。这种学习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而实现的,又称观察学习或替代性学习。观察了他人的侵犯行为及其后果,人便会形成侵犯的观念,并用这些观念指导自己的侵犯行为。这种以他人为榜样的观察学习有4个阶段:注意过程,记忆表征过程,动作生成过程和诱发动机过程。这里的榜样有几个不同的来源,如:家庭成员、亚文化中的有名人物和大众传播内容中的各种角色。班杜拉对电影、电视与侵犯行为的关系做了许多研究,提出它们对儿童的侵犯行为有如下作用:教导侵犯手段,解除对侵犯的约束,对暴力去敏感和习惯化,改变人对现实的认识而相信想象,并以此作为行动的基础。
关于侵犯行为的引发机制,班杜拉认为有以下因素起作用:引起人厌恶情绪的事件、容易使人联想到侵犯行为的情景、示范性的榜样存在等,他还提出保持侵犯行为的几种主要因素:①外部强化的作用,因为侵犯的结果可能带来物质利益,提高社会地位,减弱自身的某种痛苦或实现对受害者的惩罚。②在集体性侵犯行为中,惩罚有可能带来众人更强烈的侵犯。③替代性强化,即看见别人的侵犯受到了奖赏会提高侵犯行为的可能性。④自我调节机制,主要包括侵犯的自我奖励,自我惩罚和内部控制的解除等过程。
侵犯(3)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猥亵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点如下: 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犯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 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性侵犯。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的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 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性事件。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 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 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 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诱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 靠近女生的机回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