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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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预算体系的概念:

  预算体系是根据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以及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而确定的各级政权的预算构成,又称“国家预算体系”。通常有一级政权,有一级财政、每级财政都按预算年度建立总预算。我国预算体系的构建与政权结构的变化是保持一致的。我国的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部分组成,而地方预算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县(自治县、市)预算和乡镇预算。个别大省或自治区在较大的城市或自治区增设一级预算。

内容

  预算体系的内容:

  预算体系是若干有机联系的预算指标(项目)群体,它具体包括:(1)销售预算;(2)材料采购预算;(3)生产预算;(4)销售成本预算;(5)附加值预算;(6)期末库存预算;(7)应收帐款预算;(8)应付账款预算;(9)费用预算;(10)现金收入预算;(11)现金支出预算;(12)资本预算;(13)现金(流量)收支总预算;(14)预计损益表;(15)预计资产负债表。在编制预算时各项目、分公司、产业集团公司和集团总部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指标编制,并最终形成上述(13)、(14)、(15)表。

重要地位

  预算体系的重要地位:

  预算体系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预算法产生、存续的前提和基础。首先预算体系的建立,确立了预算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了预算法律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而预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正是为预算法提供了具体的立法内容;第三预算体系的建立,确立了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一系列秩序,而这些秩序也需要用预算法加以规定,使它成为法定的程序,同时,也成为预算法内容的一部分。因此我国预算法在总则最先全面地对我国的预算体系做出了规定,而后才在其他各章节中规定了预算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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