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比较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但刑事诉讼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只能向上转移管辖权,而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如检察院认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会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可以由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级法院主动依职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或由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基本同民事诉讼,但在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删除了”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新法在管辖权转移中仅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和移送管辖的相比
区别 | 移送管辖 | 管辖权的转移 |
(1)前提不同 | 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 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
(2)对象不同 | 移送的是案件 | 转移的是管辖权 |
(3)法院不同 | 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4)级别不同 |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 上下级法院之间 |
(5)作用不同 | 纠正错误 | 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
(6)发生原因不同 | 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 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
区别 | 移送管辖 | 管辖权的转移 |
(1)前提不同 | 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 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
(2)对象不同 | 移送的是案件 | 转移的是管辖权 |
(3)法院不同 | 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4)级别不同 |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 上下级法院之间 |
(5)作用不同 | 纠正错误 | 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
(6)发生原因不同 | 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 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