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组织工委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1998年11月任巴州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2005年4月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管民政厅全盘工作,分管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2015年6月,免去莫涓自治区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职务。
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
2015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厅长级)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7月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5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发布消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莫涓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欺骗组织,为本人和其儿子办理假身份证,随意出入国境,隐瞒不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违反人事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规定,利用职权违规录用、调入、提拔使用其亲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违反财经纪律,民政厅重大工程项目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莫涓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审议批准,决定给予莫涓开除党籍处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二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涓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于同年8月15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2017年1月,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在职期间贪污公款59.5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3387.5万余元,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70万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