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第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 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 和振兴。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确保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和世代相传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截至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落下帷幕,共有11个申报项目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9个申报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外,委员会还决定将5个项目收录到《成功经验汇编》。
至此,已有来自16个国家的27个项目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自约140个国家的232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外,还有8个项目被收录到《成功经验汇编》。
迄今,已有139个国家批准了由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只有《公约》的缔约国方可申报提名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虽然早在18和19世纪时,就有一些语言学者、民俗学家及其他人曾试图记载世界上的口头文化传统,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词汇,其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
20世纪50年代,日本开始了保护国粹的计划,承认传统艺术大师精湛的技艺,而且还将“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较高者”,列为 “无形文化财”,并以法律形式实行保护措施。
[ 相关详细内容请参阅【无形文化遗产】 ]
之后,类似的保护计划也在韩国、菲律宾、泰国、美国和法国相继展开。然而在西方,法理学家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资产,他们把版权和专利定义为将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体的文化创造却因没有文字记载或记录,对其价值的检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为国际认可迟缓的原因。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分开定义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但是,随着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疏漏却渐渐暴露,进而推动了人们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思考。专家们随即召开会议,各种建议纷纷推出,技术研讨活动连续不断,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传统民间文化)建议书》(Recommandation sur la sauvegarde de la 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建议要求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同时,告诫遗产国政府及遗产的拥有者,重视遗产的重要价值,拟定保护措施。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遗产给予更大的关注。
不过这个建议案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传统文化”来代指“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这个概念的提出,在文化遗产的概念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虽然它最早于1982年就出现在Unesco的文件中[注:在世界遗产委员会1982年的墨西哥会议(即“世界文化政策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非物质遗产(patrimoine immatériel)”的概念。参见L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Babel, p.26],但对它的体系性的表述,却迟至世纪之交才真正问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 (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 );于2001年,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共19件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杰作(其中包括中国的昆曲);然后在前二者基础上,熔铸为一个新的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pour la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并在2003年10月17日,于第32届大会闭幕前得以通过。
20世纪中叶,中国政府组织文化工作者对部分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使许多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1979年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撰工作。1997年国务院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国家评定机构,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200余名“工艺美术大师”。
从2002年起,文化部、财政部等有关单位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项目进行抢救性的保护。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张学忠大使于12月2日在巴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递交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亲自签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批准书。中国是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和政策。近几年来,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2010年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此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相关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开展了各项计划,并通过了一些相关的文件。
在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传统民间文化)建议书》中教科文组织就指出,非物质类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先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堪称为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延续。其精神首先表现为,它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1989)、《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和《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的基础上,明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强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承认各社区, 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 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公约的宗旨如下:
(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四)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口述传统和语言表达、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和传统手工艺相关的技术。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但同时又不断被社会群体进行再创造。这是一项关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后,公约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罗马尼亚成为第3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34款,它将在第30份批准书交存3个月之后生效,据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于2006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大会在2008年6月第二次会议上采用了克罗地亚设计师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的作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的标志。正如设计者所言,该标志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圆形为基本构图,线条图以一次手的运动开始并结束,中间没有任何停止或断落,三角形变成一个正方形,正方形变成一个圆形,而圆形则采取了泡状保护罩的形式,以突出该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强调的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结——以手的运动表示传统,以类似于英文at的符号“@”象征现代,紧扣“一个现代性时代的遗产”的主题。该标志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徽标联合使用。
“口头传统”或称“口头传说”,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史诗、歌谣、说唱文学、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口头文本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文化和口头艺术,它不仅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的加剧,文化标准化、战争、旅游业、工业化、大众传媒、移民和环境恶化等使世界各个民族的本土文化传统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许多古老的口头文化传统和优美的口头文学迅速消亡。有鉴于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议和推动下,世界各国日益把本民族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纳入议事日程。
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文化空间”或称“文化场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被用来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和样式。其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文化空间就是能够在一种时空中承载和凝聚与之休戚与共的文化元素,并化为日常式的有亲近感的行为习惯。
文化空间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其特殊的文化指定。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的概念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搬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也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那就只能是“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遗址了。
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它确定的是一种时空结合体,其中的内容丰富,可以集某一地区传统文化之大成。
文化空间首先应有场所,可能是一座岛屿、一片村镇、一块城市区域、一个自然地带。而重要的是,场所中必须有人的活动。人的文化行为与“场所”契合于一体,所谓文化空间才真正具有意义。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昆曲《牡丹亭·惊梦》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个名录,以及《最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项目名册》。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评选标准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国际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其评选标准主要有两条:
第一,遗产具有杰出的文化代表性,对有关群体和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第二,遗产当前迫切需要保护,特别是因面临社会变革等因素缺乏保护而将消失。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参照如下具体的评选标准:
(1)参选作品应具备体现人类的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和特殊价值;
(2)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
(3) 在历史学、艺术学、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
(4) 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规则的五项条件。这五项条件包括:
① 表明其深深扎根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
② 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 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
③ 能够提高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
④ 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
⑤ 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因加速的演变过程、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 (Proclamation des 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注:这里所使用的“杰作”一词通常也被笼统地译为“代表作”]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前身。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决议,提出了“杰作(代表作)”这一称号,并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正式定名于联合国的文件中。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计划。其主要奖励两种表现形式:
1. 一种定期发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宗教仪式或各类节庆仪式;
2. 一个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埃尔切神秘剧(西班牙)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申报
根据《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申报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在各成员国申报的基础上,每两年宣布一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每次每个成员国可有一个项目入选。入选项目要求是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质遗产,或是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具有突出价值广为流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果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相关成员国可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以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截至2005年11月,中国独立申报成功的项目有昆曲、古琴艺术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联合申报成功的项目是与蒙古国共同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向《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过渡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中规定,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计划行将终止,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同时在《公约》中过渡条款第31条规定:“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后,各国申报的遗产项目一旦入选,将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宣布的三批90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杰作)”也自动纳入到了《名录》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八章 过渡条款第三十一条: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关系一、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二、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三、 在本公约生效后, 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 |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6条设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一、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 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西西里木偶剧(意大利)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 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审议并批准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76个项目(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22个项目),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一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项。从2009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一次,数量也不再受限制。
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又评选出19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至此,全球共有232项代表作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29项。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List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nécessitant une sauvegarde urgente)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17条设立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三、 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录。 |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的相关规定,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
[4] 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5] 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2009年10月1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宣布,将来自8个国家的12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被正式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是教科文组织遴选出的首批进入该《名录》的遗产名单。
此次经过独立专家组认真筛选后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12个项目分别来自白俄罗斯、中国、法国、肯尼亚、拉脱维亚、马里、蒙古和越南8个国家。教科文组织表示,为确保这些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有关缔约国必须承诺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并可以获得专门为此设立的基金的资助。
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又评选出1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至此,全球共有27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7项。
《最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项目名册》(Registre des meilleures activités de sauvegarde de patrimoine immaterial)即《成功经验汇编》,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18条而设立。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一、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 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二、 为此, 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三、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艾马拉人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拉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 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供 其遴选和宣传。并强调在遴选和宣传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委员会应从提案中选出最符合以下标准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涉及《公约》第2.3条定义的保护措施。
[2]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3]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4]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能力的保护。
[5]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正在或已经实施。
[6]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7] 如果申报缔约国、执行机构和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计划、项目或活动被选中,他们就愿意合作传播最佳做法。
[8]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9]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第一批入选项目
200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政府间委员会审议批准将分别来自两个国家和一个分区域的3个保护计划列入“最佳实践项目名册”,它们是:
1.保护玻利维亚、智利和秘鲁艾马拉人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拉美)
2.传统文化中心——普索尔教育计划的学校博物馆(西班牙)
3.印度尼西亚北加浪岸的蜡染布博物馆——小学、初高中、职业学校和工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培训(印尼)
201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委员会又决定将5个项目收录到《最佳实践项目名册》。至此,全球共有8个项目被收录到《最佳实践项目名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八章 过渡条款第三十一条: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关系一、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二、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三、 在本公约生效后, 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一、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 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三、 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录。 |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一、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 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二、 为此, 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三、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项目
序号 | 遗产项名称 | 批准时间 |
1 | 昆曲 | 2001年 5月 |
2 | 古琴艺术 | 2003年11月 |
3 |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 2005年11月 |
4 | 蒙古族长调民歌 | 2005年11月 |
5 | 中国传统桑蚕织技艺 | 2009年10月 |
6 | 南音 | 2009年10月 |
7 | 南京云锦织造技艺 | 2009年10月 |
8 | 宣纸传统制作技艺 | 2009年10月 |
9 | 侗族大歌 | 2009年10月 |
10 | 粤剧 | 2009年10月 |
11 | 格萨(斯)尔 | 2009年10月 |
12 | 龙泉青瓷传统炼制技艺 | 2009年10月 |
13 | 热贡艺术 | 2009年10月 |
14 | 藏戏 | 2009年10月 |
15 | 玛纳斯 | 2009年10月 |
16 | 花儿 | 2009年10月 |
17 | 西安鼓乐 | 2009年10月 |
18 | 中国朝鲜族农乐舞 | 2009年10月 |
19 | 中国书法 | 2009年10月 |
20 | 中国篆刻 | 2009年10月 |
21 | 中国剪纸 | 2009年10月 |
22 | 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 2009年10月 |
23 | 端午节 | 2009年10月 |
24 | 妈祖信俗 | 2009年10月 |
25 | 中国雕版印刷技艺 | 2009年10月 |
26 | 呼麦 | 2009年10月 |
27 | 中医针灸 | 2010年11月 |
28 | 京剧 | 2010年11月 |
29 | 中国皮影 | 2011年11月 |
30 | 中国珠算 | 2013年12月 |
31 | 二十四节气 | 2016年11月[1] |
32 | 中国“藏医药浴法” | 2018年11月28日[2] |
33 | 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 | 2022年11月29日[3] |
注释:① 该项目与蒙古国共同申报。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项目
序号 | 遗产项名称 | 批准时间 |
1 | 羌年庆祝习俗 | 2009年 10月 |
2 | 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 | 2009年10月 |
3 | 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 2009年10月 |
4 | 麦西来甫 | 2010年11月 |
5 | 帆船水密舱壁制作 | 2010年11月 |
6 | 木版活字印刷术 | 2010年11月 |
7 | 赫哲族伊玛堪说唱 | 2011年11月 |
序号 | 遗产项名称 | 批准时间 |
1 | 假面舞 | 2022年11月30日[4] |
序号 | 遗产项名称 | 批准时间 |
1 | 昆曲 | 2001年 5月 |
2 | 古琴艺术 | 2003年11月 |
3 |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 2005年11月 |
4 | 蒙古族长调民歌 | 2005年11月 |
5 | 中国传统桑蚕织技艺 | 2009年10月 |
6 | 南音 | 2009年10月 |
7 | 南京云锦织造技艺 | 2009年10月 |
8 | 宣纸传统制作技艺 | 2009年10月 |
9 | 侗族大歌 | 2009年10月 |
10 | 粤剧 | 2009年10月 |
11 | 格萨(斯)尔 | 2009年10月 |
12 | 龙泉青瓷传统炼制技艺 | 2009年10月 |
13 | 热贡艺术 | 2009年10月 |
14 | 藏戏 | 2009年10月 |
15 | 玛纳斯 | 2009年10月 |
16 | 花儿 | 2009年10月 |
17 | 西安鼓乐 | 2009年10月 |
18 | 中国朝鲜族农乐舞 | 2009年10月 |
19 | 中国书法 | 2009年10月 |
20 | 中国篆刻 | 2009年10月 |
21 | 中国剪纸 | 2009年10月 |
22 | 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 2009年10月 |
23 | 端午节 | 2009年10月 |
24 | 妈祖信俗 | 2009年10月 |
25 | 中国雕版印刷技艺 | 2009年10月 |
26 | 呼麦 | 2009年10月 |
27 | 中医针灸 | 2010年11月 |
28 | 京剧 | 2010年11月 |
29 | 中国皮影 | 2011年11月 |
30 | 中国珠算 | 2013年12月 |
31 | 二十四节气 | 2016年11月[1] |
32 | 中国“藏医药浴法” | 2018年11月28日[2] |
33 | 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 | 2022年11月29日[3] |
序号 | 遗产项名称 | 批准时间 |
1 | 羌年庆祝习俗 | 2009年 10月 |
2 | 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 | 2009年10月 |
3 | 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 2009年10月 |
4 | 麦西来甫 | 2010年11月 |
5 | 帆船水密舱壁制作 | 2010年11月 |
6 | 木版活字印刷术 | 2010年11月 |
7 | 赫哲族伊玛堪说唱 | 2011年11月 |
序号 | 遗产项名称 | 批准时间 |
1 | 假面舞 | 2022年11月30日[4] |
索索·巴拉文化空间 (几内亚:非洲 )为有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的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实践进行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Comité intergouvernemental de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简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根据上述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18个会员国的代表组成,在公约会员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增至24个。委员会委员国由会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国大会选出,任期4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受会员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名申报资料并审核,在有关咨询机构的帮助下最终决定将哪些申报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 对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提出建议和意见;
[3] 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在必要的时候应会员国的申请对其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4] 在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和协助下,起草会员国大会和委员会和文件等,并组织大会的召开。
《公约》第25条还规定,建立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Fonds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会员国的纳款,教科文组织的拨款,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的捐款等,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进行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规定,为保护领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应指定或建立国家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并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以中国为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成立于2006年9月,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承担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普查工作的开展,制定和更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组织实施研究成果发表和人才培训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九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3年10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成立会员国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第7条规定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建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拟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的业务指南等。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这部法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文)[6]
我国国务院2005年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第2条给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3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①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② 传统表演艺术;
③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④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⑤ 传统手工艺技能;
⑥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根据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还明确提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为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向海内外征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通过网上征集、群众投票和数轮专家评议后,最终评选结果于中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前揭晓。标识启用后,主要用于研究、收藏、展示、出版等领域。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的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
我国根据各级政府和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划分了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截至2008年6月,在国务院先后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类: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民间文学是一种特殊的文学,是指由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且在民间广泛流传的文学,主要是口头文学,如民间故事、民间戏曲、民间曲艺、神话、传说、歌谱、谜语、谚语等。优秀的民间文化不仅具有优越的艺术性,而且包含很多历史信息。传承和研究民间文化可以了解当地人民在某个特殊时期的生活态度、民族信仰、价值观念等。民间文学具有鲜明的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传承性、直接的人民性。
传统音乐是指形成并流行于民间的歌曲和器乐曲,包括民间舞蹈音乐和民间戏曲音乐。民间音乐的作者一般是有创作才能的不出名的民间艺人,他们往往既是创作者又是表演者。民间音乐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表现手法和技巧上具有丰富性,因场合和氛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手法和技巧。
传统舞蹈产生、流传于民间,是一种风格鲜明、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舞蹈,它反映人民的劳动、斗争、交际和爱情生活。不同民族和地区的民间舞蹈受生活方式、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民族性格、宗教信仰、地理和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影响而显现出风格特色的明显差异。
川剧传统戏剧,中国的戏剧与希腊悲剧和喜剧、印度梵剧并称为世界三大古老的戏剧文化。文学上的戏剧概念是指为戏剧表演所创作的脚本,即剧本。这里所指的传统戏剧是以语言、动作、舞蹈、音乐、木偶等形式达到叙事目的的舞台表演艺术的总称,是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的综合,常见的表演形式有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木偶戏等、传统戏剧具有虚拟性,舞台艺术不是单纯的模仿生活,而是对生活原形进行选择、提炼、夸张和美化,通过唱、念、做、打等表演手法把观众直接带入艺术的殿堂。传统戏剧的另一个特征是程式性,舞台动作的表现有一套固定的程式,在程式的规范之下又有灵活性。
曲艺是中华民族各种说唱艺术的统称,是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我国仍活跃在民间的曲艺品种有400个左右,它们虽有各自的发展历程,但都具有民间性、群众性的艺术特征。曲艺不同于戏剧,戏剧由演员装扮成固定的角色进行表演,曲艺演员不装扮成角色,通常一个演员模仿多种人物,以“一人多角”的方式,通过说、唱,或似说似唱,或又说又唱来叙事、抒情,把人物和故事演绎出来、曲艺表演起来比戏剧简单、朴素,通常一个伴奏器乐、一个道具、一个演员就能撑起一台曲艺表演。
杂技是原始人在狩猎中形成的劳动技能和自卫攻防中创造的武技与超常体能,在休息和娱乐时,又被再现为一种自娱游戏的竞技表演,即为最早的杂技艺术。每一种杂技与竞技都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和艺术特点,且带有鲜明的地域色彩,因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的规则。
剪纸传统美术又称民间美术,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流行的美术。民间美术主要有年画、刺绣、剪纸、风筝、传统编织工艺品、中国传统玩具六个种类。年画最初是由“门神画”演变而来的,以木刻水印为主,追求拙朴的风格和热闹的气氛,通常用于增添节日气氛、美化房屋。画的线条单纯、色彩鲜明,图案有花鸟、神话传说、历史故事、春牛等。刺绣因多为妇女所作,故又名“女红”,苏绣、粤绣、湘绣、蜀绣被称为“四大名绣”,它们被广泛的用于服装、台布、枕套、靠垫等生活用品及屏风、挂壁等陈设品。剪纸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因其材料易得、成本低廉、效果立见、适应面广,而成为中国民间最为普及的传统装饰之一。具有代表性的风格有南方派、江浙派、北方派。风筝源于春秋时代,早期为传递信息的工具,到宋代,放风筝成为百姓喜爱的户外活动。中国的编制工艺和传统玩具品种繁多、风格各异,均具有原始文化和乡土艺术的特点,一般就地取材,物美价廉。
传统手工技艺是指具有高度技巧性、艺术性的手工技艺,它蕴含着我国人民的智慧与创造力。传统手工技艺的现代价值不容忽视,仍在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要求的提高,许多传统手工技艺引入现代化的生产技术,被赋予了除使用功能以外的文化内涵。
传统医药是相对于现代医学而言的,它出现在现代医学之前,指与古代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的医学实践。传统医药的实践因不同国家的传统文化继承性的差别而显示出多样性。我国传统医药理论具有较强的“整体观”和“统合观”,而使临床医学形成了独特的治疗观和行为方式,通过望、闻、问、切“四诊”从整体上把握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八纲”,强调人体生理与自然环境的统一,认为“气”为万物基始,百病皆生于“气”,“气治则安、气乱则病”,一旦人体生理功能与自然环境失衡,就会由风、寒、暑、湿、燥、火“六淫”致病,综合分析各种致病因素,同病异治、异病同治,注重扶正祛邪,治标固本。
春节民俗即民间风俗,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中由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的生活,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大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由于民俗是从当地人民生活的习惯中演变、形成的受地理环境、当地人谋生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和制约,因而显示出浓烈的地方特色。由于民族众多,每个民族又有不同的民俗,同一民俗在不同阶段也有变化,民族间的交流会使民俗相互影响,因此我国的民俗又呈现出多元性、复合性、变异性的特征。民俗涉及的内容很多,研究的领域至今仍在不断地拓展,主要包括生产劳动民俗、日常生活民俗、社会组织民俗、岁时节日民俗、人生礼仪、游艺民俗等方面。
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论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供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性的认识;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中华民放应有的贡献。
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外,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也纷纷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公布了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批 次 | 批准时间 | 总 量 | 详细内容 |
第一批名录 | 2006年5月 | 518项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18号[7] |
第二批名录第一批名录扩展项目 | 2008年6月 | 510项147项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08〕19号[8] |
第三批名录名录扩展项目 | 2011年5月 | 191项164项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14号[9] |
批 次 | 批准时间 | 总 量 | 详细内容 |
第一批名录 | 2006年5月 | 518项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18号[7] |
第二批名录第一批名录扩展项目 | 2008年6月 | 510项147项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08〕19号[8] |
第三批名录名录扩展项目 | 2011年5月 | 191项164项 |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14号[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