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人故里

伟人故里

中文名 伟人故里(湘潭)文化事业促进会
时间 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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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伟人故里(湘潭)文化事业促进会,是在2009年4月2日,由湘潭、中山、广安三市联手打造、旨在共同促进三市文化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中国当代文化领域航空母舰.

原中共湖南省委书记熊清泉,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冯远,湖南省文化厅厅长周用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朱建纲,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长邓正明(中将)出任促进会顾问。市委书记彭宪法为促进会授牌。伟人故里(湘潭)文化事业促进会实行“以事业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事业”的发展方略,将设置招商、创意、演艺、音乐、美术、网络、出版、印刷、动漫、影视、广告、马力工作室(美丽产业)等12个工作部门。在伟人故里文化事业促进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市委书记彭宪法满怀激情的表示,促进会的设立,将对伟人故里文化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市场完善、全国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步伐,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并将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伟人故里三个城市和国内外其他城市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湘潭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春天即将到来。

伟人故里(湘潭)文化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湘潭市文化事业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是: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ulture development of XiangTan, 缩写:APCDXT。同时使用“伟人故里(湘潭)文化事业促进会”名称(以下简称文促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本市与文化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热心促进“伟人故里”文化事业发展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倡行新的文化事业发展观;实行以事业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事业的发展方略,不断提振文化事业的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品质。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提升素养的功能,服务于湘潭及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建中南重镇、创文化名城、兴伟人故里,打造本会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特色鲜明的文化旗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湘潭市雨湖区湖园路博物馆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探索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2、搭建湘潭与中山、广安等伟人故里之间文化建设的桥梁,促进交流与发展; 3、挖掘伟人文化、名人文化历史内涵,培养具有湘潭特色的区域文化,以文化提升产业,促进文化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大力推广伟人文化、名人文化,广泛开展招商、创意、演艺、音乐、美术、网络、出版、印刷、动漫、影视、广告、美丽产业的宣传活动;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提高湘潭的知名度,为繁荣湘潭大文化、发展大产业服务。 5、发挥本会在全市文化系统中的智库、协调等服务功能,当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 6、举办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加强继续教育,培训专、精人才,持续提升文化事业机构的整体素质; 7、发展文化事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推进文化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8、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文化援助机制,构建城乡间的合作交流平台; 9、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协助孵化“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大力促进创意文化业的发展。促进伟人故里文化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市场完善、全国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步伐。 10、创办韶山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11、创办《伟人故里》会刊。 12、承担市委、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只接收单位会员,不接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处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与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工作会议同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由各县(市)区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和市直机关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理事由文化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员的聘用; 4、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象征性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一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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