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

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

中文名 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
时间 197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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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沿革

1975年6月25日莫桑比克正式宣告独立。

1977年莫桑比克召开首届全国议会;

1987年组成第二届人民议会。

1990年更名为共和国议会。

1994年12月,首次由多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议会就职。[1]

议会选举

2009年10月28日,莫桑比克举行新一届共和国议会选举。根据莫全国选举委员会11月11日公布的结果,执政的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赢得共和国议会250个席位中的191席,反对党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和莫桑比克民主运动分别在共和国议会中获得51席和8席。[1]

2015年1月,新一届议会根据第五次大选结果组成,任期5年。在250个议席中,解阵党占144席,抵运占89席,民主运动党占17席。上届议会议长韦罗尼卡·纳塔尼埃尔·马卡莫(Verónica Nataniel Macamo)再次当选议长。[2]

议会简介

人数及任期

议会法定议员数最少200人,最多250人。任期5年。[1]

主要职权

1.就国家内外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立法

2.a.划定国界

b.确定行政区划

c.通过选举法和公民投票制度

d.就关系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建议举行公民投票

e.批准暂时中止宪法保障和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

f.批准对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院长的任命

g.审批部长会议工作报告

h.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i.在听取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意见后,决定国防和安全政策

j.决定税收政策的原则

k.批准和撤销国际条约

l.宣布大赦和特赦

m.批准共和国总统进行国事访问

3.a.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b.监督政府和总统的工作

c.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1]

议会结构

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在开会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在开会议会为单院制,不设两院。设全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也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解阵党8人,抵运选举联盟7人。议会现设8个工作委员会,分别为:①司法、人权和法制事务委员会;②计划与预算委员会;③社会、妇女和环境事务委员会;④公共管理、地方权力和大众传播委员会;⑤农业、农村发展、经济活动和服务委员会;⑥防务和公共秩序委员会;⑦国际关系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对外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经社合作,国际组织和机构等);⑧诉讼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1名主席和1位报告人,主席和报告人分别来自不同党团。8位主席、8位报告人及委员会委员名额按党团拥有议席比例进行分配。除工作委员会外,全会还可通过决议设立特别委员会及调查委员会。[1]

选举基本要求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登记成为选民,参加选举投票。

选区划分: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划分,莫全国划分为10省1市,共计11个选区。

议员候选人年龄需在18岁(含)以上。各政党或政党联盟在登记后,自行决定本党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全部议员由11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产生,选民在各自选区内将票投给政党或政党联盟,而不是直接投给议员候选人本人。以选区为单位,各党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各党根据获得的议席数按照本党议员候选人先后顺序确定议员人选。各党只有得票数超过总票数的5%时,才能在国家议会中拥有席位。

国家选举委员会是选举管理部门和受理投诉的部门。如对国家选举委员会裁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

议长的权利和义务

议长由议员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取得半数以上票才能当选。议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授职。议长有权召集及主持常委会、议会全会;签署法律递交总统批准颁布;签署及颁布决议;维护议会秩序、庄严及不可侵犯性;保证对法令及议会决议的执行。

在议长死亡、辞职或永久性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政府首脑在15天内召开议会特别会议选出新议长。[1]

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投票权

2.提出法案、决议案、议案等

3.参选议会各机构成员

4.向政府或公共机构索取并获得行使权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5.质询政府

6.提交宪法修正案

7.要求成立议会调查委员会

8.要求宪法委员会宣布法律法规违宪或不合法

9.就共和国议会全会通过的有关违宪或不合法的议案向宪法委员会提起上诉

10.考察已颁布的法令

11.参加审议和辩论

12.向公共和私营机构索取行使权力所需的有用文件

13.为维护宪法和法律质询公共机构

14.共和国议会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议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议员章程

3.尊重共和国议会和议员的权威

4.参加全会和所在专门委员会会议

5.参与投票及共和国议会工作

6.履行赋予的职务并行使有关职责

7.为维护共和国议会的名誉和宪法的尊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特权:议员不受逮捕,在未经议会或议会常委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司法审判;审判议员的机构为最高法院;议员在行使权利中不得因其表达的观点或所持的态度而遭司法审判;对议员进行侮辱或诽谤者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1]

议会会议

议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会,时间一般为3月至6月、10月至12月。此外,在议长、常委会或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在半数以上议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议。实际出席议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生效。但修改宪法须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程序

总统、部长会议、议会各委员会或议员个人均有权提出法案。提案须于议会全会召开前60日以官方语言书写的正式文本提交议长,议长再交议会常委会,由常委会决定是否将该提案列入全会讨论日程。一旦列入日程,提案副本即分发所有议员,各专门委员会召集各自委员对提案进行讨论,之后交由全会讨论。经全会讨论过的提案再交专门委员会作最后修改,然后交全会再审议并表决。表决采用投票方式。除宪法外,提案获议会二分之一多数赞成即通过,通过后交议长签署,之后交总统签署颁布。总统须在30天内签署并颁布,或者否决该提案。若遭总统否决,提案将返回议会专门委员会讨论。专门委员会可提议再次进行表决,如获三分之二多数便可强行通过,否则即遭否决。[1]

经费来源

议会费用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2009年莫国家议会财政预算总额为4.9234亿梅蒂卡尔(1美元约折合25梅蒂卡尔),其中4.5725亿梅蒂卡尔用于日常经费,3509.2万梅蒂卡尔用于投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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