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中文名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属性 非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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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沟通、监督、自律”的办会宗旨,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安徽省金属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成立于2009年7月3日。目前协会已发展会长单位1个,常务副会长单位1个,副会长单位25个,理事单位28个,会员单位146个。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下设:组织活动部、法律事务部、网络信息部、协会经营部、认证培训部、财务审计部。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社会团体登记监督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并接受其领导与监督。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坚持“竭诚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把提供服务,发挥作用作为工作的观点和出发点,协会将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知识讲座,为金属流通行业内的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探讨金属流通行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构建一个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监督的互动平台。开展法津咨询、援助活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坚持以法办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为行业自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扩大国际、区域间交流与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章程

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章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经营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地方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建立和完善金属材料流通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安徽金属材料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组织会员研究、解决金属材料流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建设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商务厅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建立信息网络,统计国内外钢铁行业信息,定期报告市场行情、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经济、管理等标准。受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讨论。

(五)做好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工作,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代表安徽地区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流通组织的联系,促进行业合作,发挥行业优势。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开展法律信息的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或其它方面的服务。

(八)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活动。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九)开展与金属材料流通的有关的活动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具备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金属材料流通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所经营企业须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放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如为副会长兼职时,必须设一名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如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九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市场化和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建立信息网络,统计国内外钢铁行业信息,定期报告市场行情、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经济、管理等标准。受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讨论。

(五)做好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工作,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代表安徽地区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流通组织的联系,促进行业合作,发挥行业优势。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开展法律信息的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或其它方面的服务。

(八)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活动。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九)开展与金属材料流通的有关的活动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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