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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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个人信用  近期,关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问题成了市民热议的焦点,不少银行正陆续推出各自房贷细则。不过,在关注政策的同时,您可别忽略了自己的信用。知道吗?各银行在决定是否放贷、放贷多少之前,都要做一件同样的事———查看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作为放贷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那么,什么是个人征信?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息进入征信系统后,会不会无隐私可言?……带着读者关注的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邀请相关人士做权威解答。

  1 什么是个人征信?个人信用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答:个人征信是以个人为征信客体的征信活动,通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征信机构),把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并根据金融、商业机构、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1999年7月,全国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承担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开发运营工作。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于2000年6月28日开通,截至2007年9月底入库人数已超过892万人,累计提供个人信用报告逾746万份,日均提供信用报告查询1万

目前,入库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开户与还款信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信息、移动通信协议用户的缴费信息、部分公用事业费的缴费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典当和租赁、保险营销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信息等[2]

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于个人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或者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有两种形式,即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分。  

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份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纪录。记录了个人全部信用支付历史。包括: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各种受表彰记录;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授信人迅速、客观决定是否给予受信人提供信用的重要参考。  

不良记录

信用不良记录

通常所说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或黑名单,指的是银行对个人的信用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个人向银行进行贷款等业务。较经常出现的不良记录有:一是没有按贷款合同时间还款而出现的逾期还款记录。二是信用卡没有按照相关章程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没有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存档时间,最少三年,一般五年,最长7年,破产记录12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但实际上只是做为各家银行信用记录的参考之一,各家银行的对信用的具体评判并无统一标准。

消除不良信用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一般是不能消除的,只有您以后按时足额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那么新的信用记录就会覆盖不好的信用记录,而银行在审查个人信用记录时,一般只看重申请人近两年的信用情况。 按照《征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间为五年,所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也不要过于担心[3]

授信业务

个人信用授信业务指给予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高端优质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和可用额度内,被授信人(借款人)可多次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无需提供担保的授信业务。

授信特色

无需担保:被授信人无需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条件,仅凭自身信用就能向银行借款;

循环使用:授信额度项下发放的贷款,偿还的部分可以循环使用;

提款方便:获得授信额度后,您可随时向招行提出用款申请,贷款快速到帐。

申请条件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自有房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借款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是招行金葵花客户、信用卡金卡或“一卡通”金卡客户;

在招行认可的优质企业工作,并有一定的职务或级别、职称达到一定标准;

满足招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授信流程

申请: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招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填写授信申请表,向经办行提出授信申请;

审批:招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签约: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与招行签订信用授信协议,招行给予借款人授信额度;

用款:借款人获得授信额度后,可随时向经办行提出用款申请,经办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制定《个人信用征信法》。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可以按照公私兼营的市场化模式走,公共征信机构作为信用征信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向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征信机构开放,且全国设立一个足以;市场化征信机构则按照公司的形式运作,公司设立采核准制,在公司业务的操作上,收费对象应指向授信机构。在保障信息自由流通的基础上一定要对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予以充分的保护,并赋予信息主体足够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决定权、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此外,应在国务院之下设立一个信用征信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征信业的监管机构,并根据经济区域设立二级监督机构,以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全面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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