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至2003年9月,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副局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
2001年3月至2003年9月,历任宁夏商业(集团)公司(现为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总经济师;
2005年4月至2011年8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其间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兼任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3]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4]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任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2018年9月,任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1][5]
2018年3月,董永胜任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原中国盐业总公司领导职务自然免除。
2018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央企领导人员职务变动消息:董永胜任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原中国盐业有限公司领导职务自然免除。
2022年7月,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永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监察调查。[5]
2023年4月,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永胜(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董永胜作出逮捕决定。[6]
2023年5月,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永胜(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永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永胜利用担任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务局副局长,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经理兼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原中国盐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兼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原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并购、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7]
2023年6月9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董永胜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22年期间,董永胜在担任宁夏盐业公司经理兼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并购、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1个单位、个人所送人民币、黄金、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927.89797万元和美元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判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量刑问题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情况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对本案择日宣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