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9月至1968年9月在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水利系学习,毕业后留校待分配;
1968年12月至1972年7月在宿县地区砀山园艺场工作;
1972年7月任砀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办事员;
1976年8月任砀山县水利局副局长;
1980年4月任砀山县农办副主任兼水利局局长;
1981年4月起先后任砀山县革委会副主任、副县长(其间:1981年9月至1982年7月在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4年1月任宿县县委书记;
1984年12月在省第四次党代会上当选为中共安徽省委委员;
1985年11月任宿县地委副书记兼宿县县委书记;
1986年2月任宿县地委副书记;
1987年5月任宿县地委书记;1989年2月任阜阳地委书记;
1993年2月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1993年9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其间:1995年1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农业和农村工作研讨班学习,1996年9月至1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8年3月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干部金融专题研究班学习);
1998年12月至今任安徽省委副书记(其间:2000年1月在中央党校财税研讨班学习,同年3月至5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中共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代表。
1985年9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代表。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鉴于王昭耀严重违纪,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罢免王昭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05年8月31日,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决议,撤消王昭耀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免去王昭耀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王昭耀立案侦查。
2005年9月17日,王昭耀依法被刑事拘留。
2005年9月29日被逮捕。
2006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2006年11月29日,案件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12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2岁的王昭耀曾任安徽省副省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2005年1月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2005年9月2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2006年11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王昭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合计:100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昭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考虑到王昭耀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昭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昭耀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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