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庞

王安庞

中文名 王安庞
性别
民族 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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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8.03—1980.12,中央警卫师战士、副分队长、分队长

1980.12—1987.02,晋西机器厂劳资科调配员(期间:1983.09-1986.07,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班学习)

1987.02—1988.12,太原市委政研室经济处干事、副主任科员

1988.12—1989.09,太原市委办公厅秘书

1989.09—1991.06,太原市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1991.06—1992.02,太原市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1992.02—1996.02,太原市北城区委副书记(期间:1993.08-1995.12,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2—1997.11,阳曲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7.11—1998.03,太原市尖草坪区筹备组副组长

1998.03—2001.01,太原市尖草坪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1997.04—1999.03,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农业经济专业课程班学习)

2001.01—2001.05,太原市尖草坪区委书记、区长

2001.05—2003.06,太原市尖草坪区委书记

2003.06—2008.02,运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2001.09—2004.06,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8.02—2008.03,运城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3—2013.02,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2011.03—2013.01,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13.02—2014.04,朔州市委书记

2014.04—2015.12,朔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5.12—2017.12,朔州市委书记[2]

2018.02—2021.07,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3]

2021.06,退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山西省委委员,党的十九大代表,[4]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22年7月资格终止)[5]

任免信息

2018年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王安庞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6]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免去王安庞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7]

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免去王安庞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3]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5月,王安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8]

代表终止

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朔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王安庞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安庞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22年11月,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原主任王安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安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把公权力当成谋利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安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安庞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9]

依法逮捕

2022年12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原主任王安庞(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安庞作出逮捕决定。[10]

提起公诉

2023年1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原主任王安庞(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安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安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

一审开庭

2023年4月18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原主任王安庞受贿一案。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安庞担任运城市委组织部部长、运城市市长、朔州市委书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提拔调整、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59.5957万元,产生孳息219.8613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王安庞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安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安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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