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

刘玉

中文名 刘玉
民族 汉族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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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曾任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

1985.07-1989.01 新泰市新汶办事处三中教师

1989.01-1991.01 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团委副书记

1991.01-1992.07 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团委书记

1992.07-1994.01 共青团新泰市委干事、组织部副部长

1994.01-1994.12 共青团新泰市委团务工作部部长

1994.12-1996.11 新泰市委组织部干事、副科长

1996.11-1998.01 共青团新泰市委副书记

1998.01-2000.04 共青团新泰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0.04-2002.01 新泰市宫里镇党委书记

2002.01-2003.03 新泰市宫里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3.03-2004.03 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

2004.03-2005.04 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5.04-2006.09 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

2006.09-2007.01 新泰市政府市长助理

2007.01-2012.01 新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2.01-2015.06 新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5.06-2016.12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6.12-2017.01 东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理县长、党组书记

2017.01-2021.01 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3]

2021.01-2022.04 高密市委书记

2022.04-2023.07 潍坊市副市长[4][1]

人物荣誉

2020年10月31日,被评为山东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5月,刘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

依法双开

2023年8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迷信活动,官迷心窍,长期与“政治骗子”交往,妄图结交“大领导”“搭天线”“抄近路”,造成恶劣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纪法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权妄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刘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潍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6]

决定逮捕

2023年9月,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玉作出逮捕决定[7]

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玉利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东平县县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

一审开庭

2024年3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玉利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东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9家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洽谈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377.5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玉任东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期间,违规决定将东平县财政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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