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至1981年08月,在基建工程兵00263部队服役;
1981年08月至1984年08月,在长春地质学院读书;
1984年08月至1988年01月,在华南地质勘探局294大队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88年01月至1992年10月,在湛江市监察局工作,历任监察科副科长、团支部书记、法规科科长、湛江市大正发展公司经理(正科级);
1992年10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湛江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正科级,其间: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脱产参加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学习,1998年9月至2001年8月参加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1年10月至2002年07月,任湛江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处级);
2002年07月至2006年08月,任中共廉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6年08月至2007年02月,任中共廉江市委专职副书记、党校校长;
2007年02月至2007年03月,任中共廉江市委副书记,廉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7年03月至2007年04月,任中共廉江市委副书记,廉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7年04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共廉江市委副书记,廉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0年12月至2011年03月,任中共廉江市委书记,廉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1年03月至2011年06月,任中共廉江市委书记,廉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06月至2014年09月,任中共廉江市委书记,廉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廉江市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14年09月至2017年01月,任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任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廉江市第十、十一、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廉江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湛江市第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第十、十一届湛江市委委员,湛江市第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2020年6月4日,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何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2020年10月,经广东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何鑫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何鑫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私欲贪欲膨胀,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在承揽工程项目、加快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何鑫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何鑫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湛江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2020年12月,何鑫(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鑫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