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09--1981.07 海南自治州商业学校会计专业学习
1981.07--1984.05 陵水县饮食服务公司会计
1984.05--1993.12 陵水县农委会计辅导员、站长
(其间:1985.09-1987.07在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93.12--1995.12 陵水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1.08-1993.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5.12--1998.08 陵水县贸易局副局长
1998.08--2001.05 陵水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2001.05--2007.02 陵水县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7.02—2012.01 陵水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2.01-- 陵水县政协副主席
2014.11—2016.06陵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6年4月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高义浩接受调查。高义浩到案后,一并检举了陵水县委原副书记许红梅和陵水县原副县长黎云的受贿线索。
2017年2月,海南省纪委对检察机关移送的陵水县原副县长黎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
经查,黎云在担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副县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和园林项目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和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黎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
2018年1月,海南省一中院终审判决,黎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