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

张洋

中文名 张洋
出生日期 1976年7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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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99年7月至2000年9月,任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教师;

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任北京市第十二中学第一分校副校长;

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任丰台区教委人事科副科长;

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任丰台区教委人事科科长;

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任丰台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副主任;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任丰台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主任;

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任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任丰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丰台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处级);

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任丰台区新村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任丰台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任丰台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丰台区教委主任;

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任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1]

任免信息

2019年10月23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张洋拟任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副局级领导职务。[2]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1年4月,张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双开处分

2021年10月,因严重违纪违法,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洋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张洋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违规在“新秀教师”评选、教学评优等工作中获取荣誉;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教师入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钱款。

张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洋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项一并移送。[1]

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原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洋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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