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本市城乡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民族企业和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经济发展;依法推进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四)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和实施。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 使用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 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分析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 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九)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 有关民族政策、民族人物和风俗习惯、宗教政策、宗教人物、宗教场所的影视作品、书刊和广告。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