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会

中文名 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会
创办人 旅居印尼的爱国华侨郭文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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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简介

2004年7月31日省民政厅下发闽民管[2004]289号文,同意成立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会。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会创办人是旅居印尼的爱国华侨郭文梯先生。郭文梯先生还捐资创办了晋江市季延中学和季延初级中学。

基金会成立五年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其中一次在香港召开,郭文梯先生、郭徽章先生每年均亲自出席。每次年会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此外,每次年会前,郭琼玲监事均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查。由于理事会能严格管理制度,因而每一次年会,理事会的工作均得到华侨的充分肯定和信任。同时基金会每年还要接受由省民政厅指定的“福建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由于理事会能严格财务管理,因而每次年检均能顺利通过,对于年检中提出的建议,理事会也认真整改,力求进一步规范管理。

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名单

永远名誉会长: 郭文梯 王淑英

名誉会长: 郭徽章 郭徽庆 郭徽美 郭徽徽 郭玲玲

理 事 长: 蔡世居

副理事长: 郭英伟 傅萍水 王毅阳 曾清泉 施金象

秘 书 长: 郭英伟(兼)

理 事: 傅孙枢

监 事: 周显暹 郭琼玲 陈碧南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则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集教育资金,为振兴家乡的教育事业,培养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12.44万元,来源于香港“郭文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季延初级中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基金的筹集   (二)教育基金的管理   (三)根据香港“郭文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的决议,使用教育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侯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末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香港“郭文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的捐赠   (二)华侨团体、个人自愿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   (四)基金会经营业产的收入;   (五)基金会存款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持贫困学生上学、资助特困教师;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优秀学生;   (三)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四)创办学校;   (五)本基金会会务活动费用;   (六)其他慈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创办私立学校;   (二)投资与学校相关的业产:如学生公寓、食堂等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基础上,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赠送给学校;   (二)赠送给慈善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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