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内设机构23个。即:办公厅(下设秘书处、综合处、行政处)、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汤峪基地管理办公室)、第一至第十四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此外,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为陕西纪检监察信息中心、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41个。[2]
主任:王兴宁
副主任:马希良、杨政国、王晓江、何备战、苏斌[3]
委员:王志锋、张永祥[4]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监察权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1]